这两天,有条新闻在HR圈讨论的很热烈,很多HR都没想到,20号发工资,居然也成了违法的事情。
一,深圳20号发上月工资,违法!
深圳市的一家公司,最近因为20号发上个月工资的事情,被员工告到了法院,这位员工莫某状告的缘由,是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不下,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终于有了结果,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此举确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总计为54481.7元,公司不服,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
1.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
2.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综上,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广东高院经过再审,作出了裁定: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事由及诉求,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发工资的那点猫腻
看完这个新闻,估计不少HR都要捏把汗,也有很多HR产生了疑问:啥时候发工资,才是合法的呢?这一切,其实要看产自深圳这个城市的一条特色法律了,《深圳工资支付条例》中有一个特殊的规定,算是中国独一无二的要求了: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通俗点说,深圳的企业发工资,必须要赶在次月7号之前,如果公司有正当的特殊理由,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也就是最晚要在12号前发,前提是要有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实在是濒临倒闭、即将破产了,在经过工会或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后,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但不能是常态,需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申请。
这个案子就是因为公司20日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被认定属于拖欠工资。54481.7元为深圳的公司们,敲响了警钟:别再天天想着拖欠工资了!认识很多法盲老板,他们都共有一个特征:晚发工资,五险一金能省就省,更嚣张一点的,劳动合同都拖着不签。
稍微遇到个职场老油条,都能让他们翻个大跟头,所以他们倾向于招刚毕业的小白,其实拖发工资的原因,也很好分析出来:这么多钱哪怕放余额宝里,每天的利息都不是一笔小数目,拖一拖,明面上来看,对他们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判断一家公司如何,直接在面试时询问公司的发薪日,就能大致看出来,10号之前发工资的,甚至当月发工资的,大部分都属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大公司,现金流充足,公司也稳定。
遇到发薪日与节假日、休息日冲突,往往会提前发放。年终奖一般会在次年初发放,过节福利、加班补助、高温费、带薪年假、年终奖也都会安排的妥妥当当,10-15号发工资的公司,会比上面的企业差一些,但也不会差到哪去。
节假日和福利之类的,一般也不会少,但是可能会没有年终奖或是双休日,至于16号之后发工资的公司吧,一般就是两种情况:
1.现金流真的紧张,每个月都要回一回血,才能发的起工资
2.人员流动高,所以试图扣押员工将近一个月的工资,来逼对方做好交接等事宜,或者找借口扣工资
这两种情况,不论哪种,都够员工们喝一壶的了。看明白了就趁早跑,别回头,不过如果你的公司在深圳,那么你就可以试着像文中的这位员工,给前老板一个痛的教育,以恶制恶。
除了发工资时间的问题,还有分批发的猫腻,很多公司会表明,为了给员工避税,工资将分批分时间,甚至分不同的公司,把钱打到员工的卡上,工资数额不变,这么做听起来似乎很为自己的着想,可一旦出现劳动仲裁,那么工资和赔偿金将会出现很大的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将会吃大亏。
三,这些扣工资行为,违法
很多公司都有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可有些制度,一直在违法的边缘反复横跳,大家可以对号入座,自查一下,避免被人抓小辫子。
1,上班迟到扣工资
迟到扣工资,是很多公司约束员工的一种常见手段,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曾赋予了企业的罚款权。可惜,该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再具备罚款权,因此即使员工迟到,公司也不能进行罚款。
2,用人单位为筹集捐赠钱款,强扣工资
之前就遇到过一个投稿,自家孩子的学校要求捐款赈灾,父母给了孩子捐款后,公司又强行每人扣除100元,用来捐款赈灾,而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的规定,职工有权自行决定捐款的数额,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须出于职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强行扣除职工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捐多少、捐不捐,该由员工自行决定,公司不能强行扣除。如果强行扣除,遭到员工投诉,捐款要退,赔偿可能还要给,别用爱心绑架任何人,爱心应该是发自自己的内心,而不是演变为道德绑架。
3,孕期女职工产检扣工资违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概括一下,产检=上班。不仅不能扣工资,还要减轻工作量。
4,请假扣3倍工资、员工辞职扣工资
请假应该按照员工实际的请假情况来定,但无论如何,不能按照3倍工资来扣,而以扣工资来威胁辞职员工,甚至拖欠工资,同样都属于违法行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员工申请仲裁,那么公司是跑不掉的,这次的事件足以给老板们敲个警钟了,别拿无知当借口,出来混,都不容易,欠得多,迟早都要还的...
418
2020-01-27
389
2019-02-23
3561
2021-07-27
552
2021-01-09
675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