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一个这样的问题:
我们公司在广东,是当地一家比较大型的制造型企业,有2000多人。公司招人有一个潜规则,就是不要未育妇女,原因大家都懂的。最近财务部新招了个会计,我们选择她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她已婚已育,但是在入职后的这段时间里,我们了解到她有在近两年内要二胎的想法。
该员工表现还不错,现在在试用期中,劳动合同还没有签。领导的意思是让我们人资做做她的工作,如果她准备要二胎的话,就在试用期涮掉她,如果不准备要二胎,就正式录用。我觉得她的工作能力还行,想尽力留下她,但是不知道怎么跟她沟通。
这名HR的想法是,既想为公司留下人才,又不想引起员工的反弹,TA应该怎么做才能解决这件事呢?还是真的只能让这名员工二选一?
实际上,关于员工试用期想要二胎,公司想辞退的问题,最后闹出不少生完二胎惨遭辞退的新闻,新闻上太多太多了......
先说关于这个案例的分析。
从本案例的陈述中可以发现3个问题:
1、“了解到她有在近两年内要二胎的想法。”
这只是个想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拿别人的想法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这个“想法”本身就有些不靠谱。
2、“现在在试用期中,劳动合同还没有签。”
2000多人比较大型的企业,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很容易由于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员工出现n中问题,导致1个月内和员工签订不了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无疑给公司带来试用期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用工风险。
3、“如果不准备要二胎,就正式录用。”
公司将员工要不要二胎作为正式录用的条件,貌似中国还没有这样的录用条件存在吧?!这个本身就存在发生纠纷的风险。
二、国家政策
国家的二胎政策已经放开,这是大势所趋。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这里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
我相信,这名女职工只是“想要二胎”的开始,绝对不是第一个,该公司后面一定存在”想要二胎“并且条件满足国家政策的女职工存在,难道公司就因为女职工“想要二胎”,就“想去”辞退员工,2000多人,女职工也不是少数,那么公司就“想要二胎”这一项工作就会有很多纠纷的事情去做平息。
所以,公司的管理行为不能违背这个“大势”,只能去适应,去逐步完善公司针对这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硬性条件
就算公司与这名“想要二胎的”女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要想不发生纠纷,需要以下的条件成立:
1、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想要二胎”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按照程序经过工会的同意并在公司公示过,全体公司员工无异议(这都需要原始的证据存在,即工会代表的签字和公司员工的签字等)。
2、该女职工对公司这条规章制度有了解,而且有签字证明;
3、上述2点同时成立,只要“想要二胎”的证据确凿,则可以依照公司制度合理、合法地与“想要二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辞退员工就行不通。
四、处理建议
1、综上所述,要想辞退该女职工,从理论上是可以的,但从现实来看,是行不通的。
2、公司人力资源部只能坚持原则,即“不可行的事情或可以想象到最后不利结果的事情,最好不去做”,所以,人力资源部应该积极想对策和办法去说服领导“改变初衷”——辞退“想要二胎”的女职工,去与女职工建立和谐的用工关系和环境。
3、公司人力资源部积极去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既要合法,也要程序上合理。不要一味地去规避“三期”女职工,而要正面去面对,制定出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既要对公司有个交待,也要对公司女职工一个合理、说得过去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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