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7·15”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2021年7月15日,阜宁县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单位盐城市鸿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私自组织人员进入停工整改工地,在无作业方案、无技术交底情况下进行塔机顶升加节作业,造成3#塔机倾覆致2人死亡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当前,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在用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7万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入库登记、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和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等相关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顶升过程操作方法、顶升计划和安全措施等。顶升(包括附着、加节)过程技术复杂、难度大的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管理。安(拆)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要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卸过程中,安(拆)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现场全过程组织安(拆)活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安(拆)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安装、拆卸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严禁以租代管。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制止,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作业或通过。要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安全交底和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要加强停工期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做好封闭管理和卫门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停机管理,断电并防止工人擅自操作、攀爬,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顶升过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包括附着、加节)的,安(拆)单位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安(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顶升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安(拆)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顶升过程要重点防止套架滑落,顶升前加强对液压系统检查,空运转若干次确保油缸顶升体系无异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配置到位。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及顶升(包括附着、加节)作业,安(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4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塔式起重机司机1人,建筑电工1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及附着和加节作业,安(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升降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施工升降机司机1人,建筑电工1人。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起重机械检测自动生成报告功能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286号)要求,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做好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自动生成报告功能试用工作,并在系统中提交相关检验检测结果。
三、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要求,我厅已对盐城鸿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塔机倾覆事故网上通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已锁定倾覆事故的3#塔机,该设备不得继续出租、使用,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后,设备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是对盐城市鸿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曝光(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提醒施工企业慎重使用该单位其它设备,慎重选择该单位作为设备安拆单位;提醒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安全监管。
三是曝光期间设备产权单位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信息核查和安全状况核查(抽查不少于5台,相关检测检验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如发现多台设备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购机发票等产权信息上弄虚作假,将对该产权单位实施半年以上停业整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核查情况请于9月1日前上报我厅。
四是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31号)要求,及“7.15”事故后续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人员,上限暂扣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核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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