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21〕25号)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于4月下旬至6月下旬开展了2021年度上半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督查,具体情况如下(点击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件):
一、总体概况
本次督查范围覆盖全市16个区及自贸、临港2个特定园区。被查项目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抽取。
本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督查重点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以下简称166号令)、《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2020〕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组合式基础平台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1066号,以下简称1066号文件)执行情况;2021年度施工现场安全整治重点推进、落实情况。督查重点事先公开。
本次督查29个项目,共签发21份整改通知单,8份局部暂缓单。
二、总体评价
本次督查,大部分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状况总体受控,能够按照4号文件要求落实参建各方在建筑施工机械中的管理职责;有项目运用技术手段,对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部位设置电子打卡标签,督促维保人员对规定部位全数检查,促使现场维保人员能尽职履责,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有序。有项目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每季度对施工现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数检查,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总包单位,及时消除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技术服务加强对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本次督查按照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重点督查、兼顾其他机型的原则共抽查塔式起重机48台,不合格14台,合格率71%;施工升降机31台,不合格2台,合格率94%;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1个,合格率100%;高处作业吊篮5台,合格率100%。
三、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总包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到岗
部分总包单位未严格按照166号令要求落实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未带班生产情况普遍,个别项目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依然存在未验先用或未按照安装方案验收的现象。显示部分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对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标准规范、管理性文件要求的贯彻未落到实处;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维保单位在验收、维保、日常检查的过程管理能力上还有待提高。
(二)总包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使用验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认真履行
部分总包单位未对建筑起重机械履行使用验收、定期维保职责,现场未能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资料。如长兴镇敬老院新建工程,现场抽查1#塔式起重机资料,塔式起重机的使用验收记录未见;经向现场总监核实,总包单位未在塔机投入使用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部分总包单位未按166号令要求落实管理程序,如杨浦区118街坊B1-3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五方验收记录时间早于检验检测时间,这与166号令要求不相符。
(三)总包单位技术审核把关不严,现场安拆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个别项目存在塔式起重机未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安装方案安装的情况。如金山卫镇L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8#塔式起重机大臂与11#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仅为0.8m,没有达到《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最小安全距离2m的要求;尽管安装单位已对起重臂上的小车进行了限位并且出具了相关的安装说明。但是,总包单位未在进行塔式起重机使用验收时发现该问题。
(四)总包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贯彻落实年度施工现场安全整治重点工作
本次督查整治重点内容中涉及塔机基础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的问题和危大工程不按专项施工方案验收的问题符合率不高。
部分总包单位未按照1066号文件要求落实对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组合式基础的每月检查。如上述杨浦区118街坊B1-3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使用的2台塔式起重机均为钢结构组合式基础,但是总包单位未对这两台塔机组合式基础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这两台塔式起重机的基础验收缺少格构柱相关内容,显示总包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对塔式起重机进行验收。
部分总包单位的危大方案内容缺少验收要求、验收人员等内容,方案交底工作不清。如南茂江桥镇北社区K1-01地块项目编制的深基坑施工方案验收要求不明确,总包单位未明确告知基坑内作业人员基坑内作业存在的风险,深基坑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较为突出。
(五)检测机构内控管理需进一步加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
本次监督抽检的85台建筑施工机械所涉及的安装检测报告结论均为合格,然而实际检测下来却有16台机械设备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检验检测。其中一些项目是安装以后状态不会发生改变的(如塔式起重机变幅钢丝绳小车处固定绳夹装反等)。本市一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开具任何不符合项目的占比长期在90%以上,这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现状是不一致的,未起到通过检测检验促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更加安全的目的。
四、处置
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严重不到位及涉及危大工程管理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详见附件)进行通报并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记分。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本体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总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再次进行使用验收,满足安全使用条件以后重新投入使用。对现场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进行整改,由属地监督部门后续跟踪整改闭合。
五、后续工作要求
参建各方应进一步根据166号令、4号文件等文件要求做好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控工作,落实各方责任,尤其是总包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好2021年度施工现场安全整治重点工作要求,真正落实总包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的管控能力。
总站将在8月~9月开展的第二阶段专项检查过程中根据第一阶段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向存在问题较多的总包单位、安装单位及相应机械设备倾斜。
各监督站应进一步加强4号文件的宣贯力度,使参建各方了解自身在建筑施工机械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对此次通报的涉事安装单位、产权单位的建筑施工机械加强监督。
附件:通报名单
442
2019-05-11
307
2022-01-06
7888
2023-09-27
2853
2023-06-07
46
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