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规定?
有些招标文件存在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定。由于招标文件已经公开发出,且得到投标人的认可。尽管评审标准不合理、不科学,评标委员会仍应按此规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是无权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使规定不合理、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当然,如果评审标准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有时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不详细。例如,招标文件仅规定同类业绩得分,但没有对同类业绩的标准作出规定。由于业绩评分一般为客观分,不同专家对同一个业绩的评分应当一致。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就哪些业绩属于同类业绩、哪些业绩不属于同类业绩达成一致,并据此进行评审。如果专家意见不同时,还可以通过表决方式决定。
同样,我们先看法规如何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因此,评标中评审对象只能是投标文件,而不是其他。投标文件就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人的书面文件。对于某些特殊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样品,那么投标样品也属于投标文件的内容。除了投标人按照要求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的书面文件或实物材料外,其他外界的资料均不是投标文件,不属于专家评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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