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郑州两级法院办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河南省管国有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后“重生”:部分债权已清偿完毕、普通债权清偿1.67亿》。
原文如下:
去年9月,《河南商报》报道了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设集团)以4.65亿元的成本化解了19.71亿元的债务,期间,没有一个职工下岗、没有一人被拖欠工资的事情。
如今,一年多时间过去,这家企业生存情况如何了?11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郑州两级法院办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河南省管国有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后“重生”:部分债权已清偿完毕、普通债权清偿1.67亿
【回顾】
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曾申请破产重整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省建设集团的前身是1953年1月29日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后改组为河南省建设总公司,2008年改制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注册资本金1.4亿元,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河南博物院、黄河迎宾馆改造等工程都是由他们承建的。
不过,由于企业自身改革滞后、转型迟缓,发展模式也比较落后,长期依靠挂靠的模式来发展,缺乏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力。最终,导致公司债务缠身、诉讼不断,发生债务危机后无法自救。
2019年5月,省建设集团向郑州中院递交重整申请。同年7月31日,郑州中院裁定受理省建设集团破产重整一案。
重整期间,郑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创新预留共益债模式,解决挂靠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难题,确保企业“破产不停产”。
2020年4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7月21日,郑州中院裁定批准省建设集团重整计划,终止省建设集团重整程序。
【效果】
担保债权、税款债权和职工债权已清偿完毕,普通债权已清偿228位债权人1.67亿元
如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省建设集团日子过得咋样了?
据郑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邢彦堂表示,一年来,建设集团严格执行重整计划,有序清偿债权,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积极落实经营方案,迅速恢复生产经营。截至目前,担保债权、税款债权和职工债权已清偿完毕,普通债权已清偿228位债权人1.67亿元。
在生产经营方面,一年来,省建设集团已恢复生产经营,实现自我造血功能。签订合同金额31亿多元,累计完成产值约3亿元;稳定就业849人,其中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人员563人。
此外,还新增水利水电、电力等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加快从传统施工模式向EPC、EPC+F等模式转型。完成子公司华瑞供应链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大宗建材商品贸易+融资+投资”的产业布局。以建设投资公司为平台,充分发挥“以投代建”功能作用,在新能源建设、乡村振兴领域实现零的突破。成立全省第一家城市更新公司,积极谋划建材、砂石、装配式建筑等新业务领域,拓展发展空间。积极修复金融信用,已获得金融机构的6个多亿的融资授信。构建了“投资引领、产业支撑、产融结合、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发展格局,为打造省级建工集团夯实良好基础。
【法院】
对是否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和额度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进行实时监督
在省建设集团的破产重整案件中,法院发挥了很积极的作用。
邢彦堂介绍了郑州中院重点监督债权清偿执行情况。邢彦堂说,郑州中院每月听取管理人及省建设集团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对省建设集团是否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和额度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进行实时监督。对个别债权人反映的清偿问题,要求管理人及建设集团及时解释说明、限期解决。
郑州中院还积极服务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一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解除抵押权人在得到清偿后不配合办理的抵押登记;二是主动对接相关金融机构、招标机构,沟通说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企业信用应予修复,确保省建设集团的融资和投标不受影响。
【数字】
郑州两级法院以破产重整方式结案46件,帮助46家企业脱困重生,化解债务626.56亿元
发布会上,郑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高志强介绍,近年来,郑州两级法院多措并举开展破产重整工作,全市法院先后以破产重整方式结案46件,帮助46家企业脱困重生,盘活资产178.52亿元、化解债务626.56亿元、稳定就业10320人,为郑州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具体做法上,郑州中院建立了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和破产重整的衔接路径。制定《关于庭内重整与庭外重组衔接制度操作指引》《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等文件,创新预重整模式,对仍有持续经营价值和可能的企业,积极适用重整方式进行救治。
同时,在规范重整程序的基础上,创新措施解决不同行业企业存在的个性困难问题。制定《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工作指引》对重整申请的审查、重整计划的表决、审查、执行、监督等工作进行规范,确保破产重整案件按照法定程序高效、公正推进。
此外,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充分发挥服务和监督职能,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功能,积极协调对接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税务管理、工程检验等相关部门,解决重整计划期间债务人的登记变更、信用修复、税收优惠、工程验收、财产解封等事宜,确保债务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要求管理人每月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对债务人是否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和额度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进行实时监督,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实现,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释疑】
啥是破产案件?什么样的企业适合破产重整?
破产包括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三种程序。
其中,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经债务人申请,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对其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破产清算是指对具备破产原因,又没有和解、重整可能的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处置,并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破产重整程序相对于破产和解而言,不是简单的通过和解协议对债务清偿的额度、期限进行调整,而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重新配置资本、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提高债务人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债务人高质量发展。
破产重整程序相对于破产清算而言,不是简单的处置资产,而是通过对债务人经营业务进行重组,充分发挥资产效益,提升盈利能力,进而提高债权清偿率,并有效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对债权人、员工以及当地经济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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