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昨天(11日)发表了《关于强化农村住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明,村民一家只有一家住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基地和住宅基地的住宅基地,严禁社会利用住宅基地建设别墅和个人会馆,严禁租赁、活用住宅基地的名字非法占有、买卖、买卖住宅基地。
村民一家只有一个宅基地。
意见主张计划领导管理,实行村民家庭居住。依法制定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有农地,不得占有永久基本农地的农地,必须依法办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查手续。村规划应规范村民建房布局、建筑风采、房屋间隔、层数和高度、基础面积和高度等。
就宅基地用地的相关标准而言,根据《意见》,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段最高不得超过167平米,其他地段最高不得超过200平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地段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
《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加强建设管理。加强住宅建设的设计管理。村民建设住宅基础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屋檐高度(按住宅基础平面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房屋四至(含水滴)垂直下落投影,楼梯应控制在自家宅地范围内。村民盖房子要征求邻近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意见》强调,慎重处理历史原因超标占有宅基地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各相关地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以多种方式鼓励城市定居,通过继承、赠与或购买住宅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住宅基地,具体住宅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
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各地区必须通过制定示范合同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必须立即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同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转移到农村,严格管理农村间户籍转移。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个人会馆。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闲置住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活用管理,依法规范闲置住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活用。在实行家庭居住、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利用闲置住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饮食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两年以上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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