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建设工程抗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提高建筑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抗震及其监管规定。
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符合标准的要求和相关措施。《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位于高烈度设防区、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等应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建筑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等因素实行分类设防制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推动隔震设防专篇,明确通用技术要求。
二是规范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具有加固价值的,应进行抗震加固,公布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建筑工程抗震部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装置和隔震标志等应检查、修理和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破损或拆除。
三是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置。《条例》规定,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抗震性能。对农村村民住房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政策支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复建等,应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置强制性标准。政府应编制、发行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加强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指导等。
四是加强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置措施或未达到抗震设置强制性标准的旧房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明确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抗震设防强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实时共享数据,明确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和员工信用记录制度。
五是加强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强了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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