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住房,包括商品房、拆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定向安置房、自住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房屋单元工程质量已通过竣工验收,实施之日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标准规范组织买方购房,并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房屋的施工质量
根据通知,房屋检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已完成,分户验收合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已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符合检验条件后,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应在检查前7天书面通知买方检查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应携带的证书和文件。在检验过程中,买方应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对该房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如果因故不能亲自检验,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其他机构处理,施工单位应配合检验
如果出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买方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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