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阶段,按本意见同步进行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对于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米)、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建筑高度在54米以上的相邻成排建筑一般不超过3栋,3栋以上应进行错落设计,高差宜为较高建筑的1/5。建筑群布局时,避免高度差异的高低配合和一刀平齐现象。
建筑高度≤27米,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应大于80米;建筑高度>27米,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应大于65米;沿城市主要道路、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单元拼接不宜超过两个,高度大于54米的,不应拼接组合。
沿着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米)、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共建设化设计,建筑空调机、附属设施、电梯室、设备用房、楼梯间等立面和屋顶建筑应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的低层、多层建筑应采用坡屋顶。建筑色彩应符合“黄韵银律”城市主色调,相邻同类性质建筑的主色调应选择同一色系。
在街道环境方面,新建的高层建筑面临道路方面的主体部分直接落地的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米)的住宅建筑,下层是商业、公共服务等公共功能时,退出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与人行道一体化设计,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等影响视线透明的设施。
同时,沿城市道路配置对外开放的绿地(广场)和口袋公园的单个区域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沿城市道路配置该区域建设用地面积在3%以上的绿地(广场)和口袋公园,宽度在8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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