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护房供应后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2月6日,记者从上海市房管局获悉,修订后的《细则》增加了非上海市共有产权保护房的管理要求、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信用处罚工作进一步规范
据报道,,《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后管理实施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转发(沪房办[2016]78号),现予修订期满。经与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及相关地区认真研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管理局完成了实施细则的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本次修订总体上保留了实施细则,重点是根据共同产权保障房供应后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原文件中与现行做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增加对非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管理要求。上海低收入住房户口自2018年起实施。在后住房管理中,对家庭产权低收入住房的管理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买受人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需要转让个人产权份额的,回购主体为组织分配供应区域的住房保障机构;五年后,在取得本市户口之前,政府产权份额或股份转让不能购买,但低收入住房的产权份额可以转让给其他非上海居民。本次修订主要是对上述要求的补充和完善
二是增加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近年来,为适应城市管理集中统一执法改革的需要,本市已将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行政处罚移交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因此,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护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市城管执法局下发了《上海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基准8(试行)》(城管执法[2020]3号),进一步细化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强可操作性。本次修订调整完善了相关行政处罚主体,将市房屋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入联合发布单位。第三进一步规范信用处罚相关工作,《关于进一步完善诚信约束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信发[2020]49号)明确规定,公开征信和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性文件。根据上述要求,,相关信用处罚内容修改为:买受人、共同居民、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不诚实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予以处罚《实施细则》的其他内容没有重大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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