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多地出台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自2020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以来,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等地相继发布工作方案,稳步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各地工作方案中有哪些工作重点?本文对其进行梳理。
上海市
重点工作:
深化本市造价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共六项,具体如下:
(一)完善本市定额体系按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鼓励“四新”技术应用的要求,创新建设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思路,修订本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优化完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的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的基础数据积累,为政府投资工程在决策和设计阶段提供计价依据。
(二)完善本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建立方便计价、方便报价、方便结算的计价应用规则。在发包交易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推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优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方便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三)建立政府投资工程“人、材、机”消耗量采集机制实行在编定额项目工地现场数据采集模式。制定政府投资工程“人、材、机”消耗量数据采集点设立及数据收集、加工、处理、汇总等各环节和流程的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建立统一的现场测量方法、统一的测量数据基准,明确数据采集的深度、精度,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及时跟踪“四新”技术的发展,做到科学、创新、及时、系统。
(四)建立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数据库以政府投资工程为基础,充分利用市场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建立的信息资源,根据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打破信息孤岛,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采集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学技术,形成工程“人、材、机”消耗量数据库、各类价格信息数据库和各专业工程指标指数数据库,为定额动态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控制提供依据。
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强化数据标准的执行。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完善本市价格信息、指标指数发布平台,优化信息发布内容,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形成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变动,差异化、多元化的信息发布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各自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并探索信息共享机制。
(五)加强合同履约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管对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合同三个文本中的价款及计价方式等关键内容的一致性进行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约定价格调整条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严控合同价款变更,充分保障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试点工程款过程结算。
强化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细化相关管理规定,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动;采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竣工结算的数据积累;进一步加大“三价”公开力度,引导社会共同监督,确保国有资金合理使用。
(六)推进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研究结合本市实际,深入推进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研究,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同,进一步完善造价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全面提升本市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监管能力和水平。
山东省
重点工作:
(一)完善市场化工程计价规则。
在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基础上,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对照市场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修订、完善清单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和费用计算规则,满足多种形式组价的要求。制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组成及计价方法。按照“不立不破”的原则,对消耗量定额等现行计价依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调查、行业共编、专家评审、动态调整的新型管理机制。
(二)搭建工程造价大数据服务平台。
归集来自于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投资评审等各方面的造价数据,建设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数据库为核心的工程造价大数据服务平台。制定各类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测算标准,按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项目特征等分类方式,发布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等多层级造价指标,为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确定和评审提供参考。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变化指数,推行指数调价法。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大数据平台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
(三)引导市场主体转变计价模式。
优化招标评标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照定额编制的约束性规定,实现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的多元化、价格水平的市场化。培养和提升市场主体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各方主体利用自身经验数据或市场询价等方式,参照定额、指标指数等计价依据,自主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等各类造价文件。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鼓励施工企业结合技术升级改造和管理方式创新编制企业计价依据,提升精细化成本核算能力。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发挥数据效能,为业主提供高层次、高附加值造价咨询服务。
(四)严格合同履约和价款结算管理。
加强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制定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规范结算行为,缩短结算周期,建立防止工程款拖欠长效机制。
(五)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水平。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交易、实施、评价等各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中,明确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和评审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财政评审等工作的开展。
(六)推动造价咨询行业转型升级。
引导造价咨询企业拓展咨询业务范围,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咨询服务价值。加强业务指导,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造价管控为核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优化造价咨询发展环境,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建立以动态信用评价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湖北省
重点工作:
(一)改进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建立适合市场化发展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试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取消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实现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贴合市场实际。探索基于BIM的工程量计量规则,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二)改革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研究制定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市场询价为主导、定额计价为参考的新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规则。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增值税以外的其他费用按市场实际确定。分析最高投标限价的数据结构,修改清单表格,符合新计价模式。
(三)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
全面统筹全省工程造价数据资源,实现造价数据共建共享。研究工程造价信息采集标准,分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形成并发布各类型工程造价指标指数,鼓励各相关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发布本单位人材机价格信息,逐步实现工程造价信息多元化格局,为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四)强化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研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在国有投资项目的应用。规范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合理确定合同风险的分担,避免合同履约中的不良行为。建立多元化的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机制,减少合同的履约成本,提高合同的履约质量。
(五)构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
建立以执业质量为基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动态监管机制,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21),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大对国有投资项目工程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点工作:
(一)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计价依据体系及评标办法。
⒈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计价依据体系。
(1)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与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不符的规定,即:试行取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同时,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费用构成改为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2)加大估算指标发布力度,改进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信息价的编制办法,完善定额动态管理机制。政府发布的定额及信息价仅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的计价参考,引导国有投资项目参照政府发布的定额及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询价编制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及招标控制价。
(3)研究制定工程造价数据采集和数据交换标准,研发工程造价指标分析系统,建立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信息共享机制。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国有投资项目各阶段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整理已完结工程的多层级造价指标,为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的编制及动态管理提供多渠道的基础数据,造价指标、基础数据等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共享。
(4)构建多元化的造价信息服务方式供市场主体选择,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询价。一是政府按照“减量提质,优化服务”的原则,重点做好“质重、价高、量大”的主要材料信息价发布工作。二是通过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整理发布招投标中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三是搭建市场价格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
⒉在试点项目中采取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中标的评分办法和高额合同履约担保制度,为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提供保障。
(二)重视合同签订,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加大招投标阶段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拟定以及中标后正式合同的签订指导,加强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从技术及管理层面逐步解决工程结算难的问题。
(三)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培育和监管力度。
⒈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培育。选择一批熟悉法律法规、国际惯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试点工作专家指导组,加强对总承包企业、咨询企业人才队伍的培训指导,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
⒉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包括: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及投诉机制,不定期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从业条件及成果文件,与各有关部门联合通报企业不良行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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