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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工实名制将在全国实现覆盖

建筑工人实名制强化了监管、提高了门槛,从大局和长远来看,它带给工人的更多是保护与关爱。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解决就业的主战场之一。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已高达5000多万人,大多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他们用汗水浇筑大厦,用双手改造城乡,辛劳付出令人尊敬。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建筑业用工秩序不尽规范、工人水平参差不齐,行业监管也不够有力。日前住建部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用意正在于规范秩序、加强监管、维护权益,促进建筑业长期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用工不规范是我国建筑业的积弊之一。在一些人眼中,建筑业从业门槛低,“来了就能干、能吃苦就行”。一些企业将项目分包出去后,也对用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一些工人没有经验也能直接上岗,一些“杂牌军”欠缺资质也能蒙混过关。这不仅给施工带来了风险,也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建筑业要提档升级,亟须对这种“零、散、乱”的粗放用工方式加以改革。

 

  强化监管、规范用工,首当其冲的就是摸清底数。过去,由于用工季节性强、工种转换快、人员流动性大,建筑业用工情况有时成了“糊涂账”。推行实名制,将建筑工人的身份、文化程度、培训经历、技能水平、行为记录、权益保障等信息登记入网、建立台账后,政府部门就能拿着“透视镜”看行业,精细化管理也才有了可能。

 

  根据《办法》,到2020年,建筑工实名制将在我国全覆盖。届时,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相信“数据天网”成型之后,用工再有什么“猫腻”,工地再出现“编外人员”,上网一查便能发出“警报”。这将倒逼建筑企业和用工单位自觉加强内部管理和技能培训,引领农民工逐步转型为现代技术工人,进而提高建筑业的竞争力。

 

  建筑工实名制强化了监管、提高了门槛,从大局和长远来看,它带给工人的更多是保护与关爱。

 

  当前,建筑业用工大量采用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情况并不理想,这导致一旦发生事故、纠纷或欠薪,农民工往往有苦说不出。而按照《办法》要求,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有了白纸黑字,农民工权益便多了一道“护身符”。

 

  有实名制作为基础,再配套以其他措施,建筑工的薪资、社保等也有望得到更好保障。未来,建筑工要通过考勤机打卡上下班,应得薪资一目了然,避免了劳务纠纷;各地还可督促企业开设专项账户,由银行代发工资,由此确保月清月结。此外,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上,政府部门为每位农民工建立了全国通行的“职业档案”,可助其流动时能更快地找到理想工作。

 

  让实名制见到实效,首先得把制度落到实处。一来,得“真实名”,监管部门应通过抽检、走访等方式,防止一些单位弄虚作假钻漏洞;二来,要“全实名”,做到制度覆盖全国、信息不留死角,确保信息互联互通,把大数据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推广实名制,只是建筑用工制度改革中的一环。未来,各地还应切实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逐步实现建筑工人的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以用工方式改革为产业升级注入持久动力,从而让我国建筑业由大到强、行稳致远。


建筑工人实名制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201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三章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条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六条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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