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正式明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
5月7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正式明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
1、4月1日前已经向消防部门申报设计审核验收的项目,仍由市消防部门负责完成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
2、以下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今后由市城建部门负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全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全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火车站地区内低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和低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火车站地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大学、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上述(1)-(4)项建设工程(无面积要求)非区级财政投资的新建建设工程;
(6)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全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建住宅建筑工程:
(1)除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外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
(2)除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外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
—— 通知原文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暂行)
郑建文〔2019〕8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等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关于对已申报和正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项目的职责界定
(一)已办理、正在办理消防手续的项目。为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向消防部门申报设计审核验收的项目,仍由市消防部门负责完成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
(二)未办理消防手续的项目。由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统筹工作,要指定相应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消防机构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关于市、县(市、区)、开发区管理范围和权限
(一)郑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全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全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火车站地区内低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和低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2.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火车站地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大学、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上述(1)-(4)项建设工程(无面积要求)非区级财政投资的新建建设工程;
(6)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全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建住宅建筑工程:
(1)除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外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
(2)除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外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
(二)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的公共建筑;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9.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低于1-6项规定面积和新建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住宅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1.低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和低于15000平方米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三)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新建住宅建筑工程:
(1)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2)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2.其他类建筑工程:
(1)建筑总面积低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但小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但小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5)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但小于5000平方米的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但小于3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低于(2)-(6)项规定最低面积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8)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本文所提及的消防设计审查,是指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消防设计的技术性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五)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解释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事项
(一)以下三种情形,按照上述第“二”项分工,谁监管验收谁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1.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在工作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要及时函告具有处罚权限的相应管理部门,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行政处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到位
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转移和承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完善设备配备,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二)建立机制,履职尽责
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的,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优化操作流程,切实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三)强化沟通,无缝对接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消防救援机构沟通对接,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接得住,做的牢。市,县(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沟通对接,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无空挡、无缝隙。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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