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规范本市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建设周期在3 个月及以上,并设置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封闭式房屋建筑工地(以下简称工地)。符合条件的其他类型的工地可参照执行。
1.3 工地内所产生的各类垃圾应采取“大分流、小分类”原则,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等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1.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分类收集容器标志、标识、标色(容器可个性化)应符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标色规范,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区域(垃圾箱房等)的垃圾存放容器应与本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配置数量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2.1 施工总承包为房建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施工总承包方可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实施工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工作。
2.2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在适当场所依据本导则第4 项规定设置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
2.3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至区环卫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申报手续,并与环卫作业单位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合同。在合同约定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交付点做好分类工作,做到垃圾分类集中驳运处置。
2.4 设置分类投放指引,根据本导则第6 项规定对工地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流动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方法宣传和指导。
3 分类标准
3.1 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植物、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3.2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收集容器设置。
4 容器设置导则
4.1 工地办公区
工地办公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以便投放,并予以明确指引。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施湿垃圾收集点,容器设置数量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4.2 集中供餐区域
集中供餐区域,如工地食堂应设置含有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的分类收集容器,容器需成组摆放。
采用外送方式的工地供餐区域应成组设置干垃圾、可回收物分类容器,并予以明确指引。可根据湿垃圾产生情况因地制宜设置湿垃圾收集点。
鼓励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集中供餐区域,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4.3 宿舍区域
工地宿舍区域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以便投放,并予以明确指引。容器设置数量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4.4 公共场所区域
工地周边、道路、通道等公共场所区域,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以便投放。
4.5 生活垃圾集中存放、交付点区域
工地应设置垃圾箱房等垃圾集中存放、交付点区域。应配置与本市环卫收运系统衔接的240 升标准容器,容器类型与标识应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沪绿容〔2014〕1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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