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治理的通告》,全面加强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治理,遏制小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住宅小区良好居住环境和生活秩序。
通告指出,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擅自占用、损坏或者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垃圾、杂物,擅自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违法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违法搭建鸽舍等设施,饲养家禽、家畜等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饲养烈性犬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产生噪声、烟尘、恶臭气体等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等。
哈尔滨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建立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检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责任人下达告知单进行劝阻和制止;对责任人拒不配合或拒不改正的,认真做好记录,载明当事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根据需要提供巡视检查记录、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哈尔滨要求,街道办事处对物业服务企业上报或居民投诉的违法违规事项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及时以书面形式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及多个部门执法的违法事项,可上报区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哈尔滨强调,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按要求开展巡查、上报的,及时认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9.07.04 记者 郭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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