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政府近日印发《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福州规定,企业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具备不少于10辆符合技术规范的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车,机动保洁车不少于两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运输车辆应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覆盖设施等装备。
福州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定位终端应安装于车辆ECU(Electronic Control Unit,电子控制单元)内,其他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应至少由货厢监测、报警、无线传输等功能部件组成。车载智能监控功能应至少包含实时位置监控功能、限制举升功能、限速功能、装载状态识别、警示功能等。所有传感设备仪器应与ECU一体相连,人为破坏定位监控装置,发动机无法启动;车辆载重状态下(超过整车整备质量)环保密闭设备未严格密闭或车速高于10公里/小时,货箱无法举升。
福州明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辖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1年内所辖运输车辆有两辆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执法部门处罚10次以上的;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准驾不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非机动车,在禁行区域内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交通事故后逃逸,非法改装车辆,单月累计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5次以上的等。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9.07.17 记者 蔡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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