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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实施新《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新增规范解析

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设计通则》将被废止。它可是所有建筑设计的基础,这次的变化有进步也有遗憾,相关专业人员都有必要了解和学习喔!


简化住宅分类

新规范: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模数

新增部分: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②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机动车出入口距街口距离

新规范:

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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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新规范: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②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③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 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④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


管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新规范:

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公共场所栏杆设置要求

新规范: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②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楼梯净宽需要考虑面层厚度

新规范:

6.8.2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楼梯扶手的细致要求

新增部分: 

6.8.8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凸窗的设置要求

新增部分:

6.11.7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卫生间可以布置在餐厅上面

新规范:

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

②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③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女厕厕位数量增加

新规范:

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设置无性别厕所和母婴室

新规范:

6.6.3-4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6.6.6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②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③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楼梯踏步的要求细致而实用

表6.8.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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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


公建内封闭房间可以设置厨房

新增部分:

8.4.1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 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b.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②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对门斗的设置提出要求

新增部分: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燃气厨房需与居室(含卧室、客厅)分隔

新增部分:

8.4.14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净高度不应低于2.2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② 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建筑高度问题

新规范:

4.5.2 非本标准第4.5.1 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转弯半径问题

新规范:

5.2.2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新《标准》中未作详细说明)


楼梯平台宽度问题

新规范:

6.8.4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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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协调问题

新增部分:

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②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③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④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⑤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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