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公安局近日破获一起涉及民生工程的串通投标案,该案涉案人员共有21人,企业、私人资金帐户58个,涉事企业53家,涉案金额达1.37亿元。8月15日,该案嫌疑人罗某、何某等5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移送至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4月,泰顺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温州市公安局移交线索:泰顺县某公路工程投标单位涉嫌围标串标。接到该起涉嫌串通投标线索后,泰顺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
据了解,此次投标共有53家企业参与投标,通过查看标书外观,侦查人员发现有5家投标企业的标书做工粗糙,仅将打印的A4纸用订书机简单装订,而其余企业的标书制作精美,与这5家差别很大。通过对标书的认真细致的研究、比对,侦查人员意识到该5家公司的标书关键部分雷同,有可能存在相互复制或系同一人制作的嫌疑。
围绕这5家标书雷同的公司,专案组从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这一重要环节入手。侦查人员通过外围走访招标中心调取了保证金缴纳情况表,经过梳理后发现,一共有21家企业用保函的形式缴纳,并且这21家的保函均为同一家银行根据温州某担保公司的要求出具,通过对该担保公司的调查,侦查人员发现这5家均由同一业务员承接。
为了确定参与串通投标人员之间是否联系,民警针对这5家保函的递交人,结合该5人的社保缴纳情况开展调查,发现均是同一集团公司的员工。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串通投标案渐渐浮出水面。
经过前期长达四个月多地取证,深入研判,专案组决定统一收网,将罗某、周某、何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认罪。专案组一方面安排专人连夜对嫌疑人审讯,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去外围调取书证,获取证人证言。在大量证据面前,终于顺利取得嫌疑人的口供,该案水落石出。
经查,犯罪嫌疑人罗某是上述集团高管,负责该集团的市场营销业务,集团招投标也是罗某分管的业务之一。
在2017年6月,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了一则关于泰顺某公路工程招标公告,公告对投标人资格、项目概况、建设标准及建设工期等关键项目做了明确。
在看到这则招投标公告后,罗某通过系统查询,查询到几家拥有资质的公司,并从中选择了4家经常有来往的公司。为了提高自己集团中标概率,罗某要求其分管的市场营销部部门负责人何某联系这4家公司参与投标。在何某的联系下,四家公司答应共同参与这公路工程的投标。
罗某所在的集团均让银行为4家公司开具参与投标需要的保函,以4家公司的名义去递交报名参与投标。罗某先将招标文件基本情况与4家公司对接,约定如果对方中标,则以中标公司的名义进行管理,而项目实际交给林某集团进行施工,中标公司分别收取2%-3%不等的管理费用;如若未中标,能收到6000元到8000元不等的参与投标差旅费用。
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将项目初步预算价进行公示,所有参与投标的人企业都能获取该初步预算价,而调整系数、复合系数、下浮率三组数据是现场抽取的,三组数据共有27种排列组合。在开标前几个小时,罗某根据调整系数、复合系数、下浮率算出投标报价,为了提高自己集团的中标概率,算出四种不重复的报价,并套打在空白A4纸上。
7月25日,该项目在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开标,为防止被工作人员发现5家公司私下串通投标。罗某在开标前将制作好的标书交给4家公司的员工,让4家公司的员工自己递交标书。结果为罗某所在集团联系的台州温岭某公司以约1.37亿元中标。
2019年4月24日,温州市审计局对该两段公路工程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嫌疑,移交线索给公安机关侦查,进而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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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打击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也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必须全方位预防和打击并重,遏制其发生。”
公开采购信息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如是说。
无独有偶,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把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奉为上策:“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不失为避免围标串标良策。参与的供应商多了,有串标图谋的来了,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沾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供应商最大限度地了解采购信息,马鞍山市有时还会在信息发布后,提醒供应商去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
业内专家提醒,防止围标串标还要注意分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
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章家菊介绍,没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因此,在电子显示屏、图书采购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多,“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采购人也很不利,我们会尽量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知晓利弊” 。
业内专家建议,应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门槛,搞“对号入座”。
完善评标办法
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围标串标的情形多数出现在工程、大的医疗设备采购中,“我们的办法是在操作中不断改变评标办法。”
业内专家指出,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定标原则,节约了财政资金。勿庸担心,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提高业务水平
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看来,单一品牌采购最容易导致围标串标,所以首先不能指定品牌。她介绍,在汽车采购中,陪标的情况较多,一些品牌厂家就规定了“你必须报多少,否则取消你经营资格。”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换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这样的情况我们知道,但拿不出证据,奈何不了他们。”
健全配套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
但《政府采购法》中对围标串标的认定没做规定。业内专家指出,现在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加大监管力度
“如果监管部门态度不坚定,集中采购机构会很无助。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是一个体系,作为同一系统的各方要形成共识,提高法律意识。”
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在工程采购中,应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防止围标串标,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社会监督也很必要。”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可以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
增强惩治力度
一旦发现串标,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如属于代理商之间的串标,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所代理产品在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加大打击,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
同时,法律可以直接设定对串标指挥策划者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指挥策划者大凡都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串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以使其享用终生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呢?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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