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1、关于资质要求:
招标公告、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项目的投标。
对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企业,允许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以及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招标人在设定投标条件、发布招标信息、评标定标时,不得排斥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2、关于行业监管: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鼓励各地在评标过程中实行招标代理在线服务模式,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全程音像记录。
3、关于电子化招投标:
全面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线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
推广应用电子评标系统,除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宜采用暗标方式评审。
4、关于信用信息运用:
招标过程中,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中,凡引用《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鲁建建管字〔2019〕2号)中相应加分扣分项的,要同等级同规格同等对待,不得排斥与招标项目属于同一专业的奖项。
5、关于标后评估:
对在中标后一定时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的项目,要重点监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20〕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范围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必须招标。
2.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关于进场交易
3.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4.允许和鼓励其他工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5.鼓励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招投标交易。
三、关于信息发布
6.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dggzyjy.gov.cn)”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7.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的,要确保和在第6条规定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
8.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关于资质要求
9.招标公告、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10.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项目的投标。
11.对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企业,允许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以及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
12.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13.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招标人在设定投标条件、发布招标信息、评标定标时,不得排斥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五、关于评标专家
14.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从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和抽取系统停止使用。
15.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16.各级住建部门协助做好评标专家业务培训、行为考核、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应对评标活动进行一标一评,评价结果作为专家评价考核的重要参考。
17.各级住建部门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加强对评标专家日常行为的监管。严禁评标专家在公共社交网站、媒体、平台,如微信群、朋友圈、QQ群、个人微博等,通过图片、暗语等方式故意泄露评标任务,一经查实,取消本次评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行业监管
18.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监管职责不变、工作流程不变,按照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派员实施现场监督或在线电子监督,并依法查处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9.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20.鼓励各地在评标过程中实行招标代理在线服务模式,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全程音像记录。对招标代理人员进入开标评标现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派员实施现场监督。对现场存在传送暗语、倾向性提示、规避音像设备监管等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在后续评标活动中禁止该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入现场。
21.评标前应公开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
22.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七、关于招标代理
2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盈利。
24.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干扰评标活动,操纵中标结果。
25.不得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26.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关于电子化招投标
27.全面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线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
28.推广应用电子评标系统,除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宜采用暗标方式评审。
29.充分发挥评标系统的分析统计功能,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同一计算机传输等现象进行分析统计,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
九、关于信用信息运用
30.招标过程中,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31.招标文件中,凡引用《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鲁建建管字〔2019〕2号)中相应加分扣分项的,要同等级同规格同等对待,不得排斥与招标项目属于同一专业的奖项。
十、关于标后评估
32.鼓励招投标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标后评估等形式,加强对招标公告、文件等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等按比例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
33.对已完成开评标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评标中有重大异议项目及发生投诉的项目,应重点进行标后评估。
34.对在中标后一定时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的项目,要重点监管。监管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监理例会记录、验收资料签字、领导带班、工程款支付记录与施工合同对应、大型设备购买或租赁费用与实际对比、现场材料签收数量与采购分配量对比、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工资是否在总承包成本中列支等情况。
十一、关于进场服务
3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优化见证(鉴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完善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为进场交易和行业监管提供保障;推进数字证书(CA)全省互认,推动电子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建筑工程交易中的应用。
36.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共享、运用制度,实现市场主体、中介结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循、去向可查、监督留痕,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持。
十二、关于信息安全
3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投标监管机构,要督导交易平台服务公司、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加强对重要敏感数据管理,不得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
38.加强涉密信息预警,禁止将涉密信息上传至交易平台。一经发现,立即撤除,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服务系统设置提示标签。
十三、关于投诉处理
39.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40.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畅通投诉、异议受理渠道,建立台账。投诉、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理由。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以各种方式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告,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山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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