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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工地不得擅自复工!不遵守可能要坐牢!附:最新!全国各省企业复工时间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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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工地不得擅自复工!不遵守可能要坐牢!附:最新!全国各省企业复工时间汇总

 

 

截至1月29日

 

 

各省(区、市)企业复工时间安排汇总

湖北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

江苏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浙江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广东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重庆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福建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安徽省: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上海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北京市住建委: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早于2月9日24点复工

吉林省: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日24时前复工

云南省: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其他省市待更新......)


其他城市的复工消息时间表,也将很快公布,请将持续关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内各类企业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2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为切实加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余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延迟我省企业复工。

      通知指出,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兴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兴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兴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強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強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強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強化安全生产。

      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苏的人员,各地各相矣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強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眷,按照规定一津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点击此处免费领取500本常用规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7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浙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各地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企业和学校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特别是,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五、全省各级机关2月3日正常上班后,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切实用好“视频会议”和“掌上办公”。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表示,广东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通知》表示,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通知,重庆企业复工复产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确因工作需要提前返渝的人员,各单位要主动加强疫情宣传和查验防控工作,及时掌握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对来自或经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渝人员一律严格执行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

      三、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其他企业复工、复产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秩序平稳有序。

      四、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属事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处置上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9日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
一、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工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健康管理。铁路、民航、公路、水路等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预设置隔离区。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逐一掌握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情况,密切跟踪,及时应对,做到全覆盖。 
三、各地要根据各企业员工来源地情况分轻重缓急错峰安排企业开工,县(市、区)政府要专门研究定出原则向上一级政府报备。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省外返工人员到岗即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采取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询问和个人主动报告相结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要求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有发现疫情及时向属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省外员工全部到岗14天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确保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知如下(安全茂):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我省的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和学校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企业复工前和学校开学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强化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北京市住建委: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早于2月9日24点复工或新开工

北京市住建委29日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点复工或新开工

通知指出,全市各相关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复工或新开工,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可提前复工或新开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通知要求,各施工单位应严格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严格执行京政发〔2020〕2号和京政办发〔2020〕4号的各项规定;必须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落实《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必须将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各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监管,服从属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必须将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员,马上送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街道(乡镇)、各区住建委。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日24时前复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全省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推迟开学,不组织学生提前返校,具体开学时间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疫情防控形势再行确定。各校坚持“一校一策”研究制定推迟开学工作方案,科学合理调整教学计划。

三、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云南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1月29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2号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省内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企业和学校、培训机构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设置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清洁消毒,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维护好企业职工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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