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显示:
郑州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2月25日可以复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6日可以复工。而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需要到3月16日才可以复工!
截至今日,多省原定2月10日复工,但是随着疫情的影响,很多省市又再次发布通知顺延复工日期,有个别地区明文要求疫情解除前、不得复工!
有的省份具体复工时间以当地有关通知为准。
河南省:
郑州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2月25日可以复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6日可以复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需要到3月16日复工。
江苏省:
近日苏州住建局发文明确建筑工地具体复工时间,文件要求:春节期间停工、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浙江省
杭州余杭区明确全区建筑企业、建设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29日24时开复工(除经批准同意的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外)。
杭州市近日明确2月10日起,全市企业复工实行复工申报备案制,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所有企业未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2月10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亚运项目、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
2月15日起,安置房建设等一般民生工程;
2月20日起,具备条件的其他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山西省:
近日太原市住建局发文明确:全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3月1日晚24时前开工、复工,拟返并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3月1日前暂勿返并;疫情防控、轨道交通、污染治理等需连续作业和应急处置工程,经市住建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审批时间开复工,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应分批有序组织返并,并严格履行疫情筛查和疫情防控方案报备。
山东省:
根据有关信息显示菏泽市某些建筑工地暂定不早于2月24日前复工。
日前,嘉善发文明确建筑工地3月前不得开工全县建筑工地(含拆迁工地、装修工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浙江省一级响应期间
一律不得在2020年3月1日前开复工
近日、东阳市住建局发文要求各单位新冠肺炎解除前不得复工,原文如下:
其他省份均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1个多亿的务工人员在家“待业”
延期开工,复工的包括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等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
2019年11月20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这意味着全面反映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情况的“全景图”,正式向全社会公布。数据指出,2018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1280.2万个,中部地区492.9万个,西部地区405.8万个。
按行业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从业人员超过1个多亿,稳居榜首。
建筑业
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有建筑业企业单位数92733个,比上年同期增加6740个,增长7.84%,增速连续四年增加。建筑业从业人数4309.8万人,约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7.3%,占比再创新高。
还有一则政策希望建筑业企业应该也引起重视。
那就是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重点很多,那就上最重要的干货吧。
1、不管工程进度如何,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发放。意思就是工程款没到手,农民工工资也照发。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问题。
3、设立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手中。
4、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事实上,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这一政策,我们是非常支持的,但是这种方式,从当下的建筑业现实环境来看,未免有些激进。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
http://zjj.sz.gov.cn/csml/bgs/xxgk/tzgg_1/202002/t20200209_190059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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