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惩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禁止承接新的业务:
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红色警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视伤亡数量严重程度,逐步增加。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1到3个月。
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时间1到3个月。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第1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示。
2、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
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责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
事故发生后15日内,约谈涉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对涉事工地进行挂牌督办。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在本地区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一并予以红色警示。
同一人员在1年内被连续2次红色警示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替换。
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执业、一定时间内不得进入行业。
严厉查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脱岗行为。
“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擅自离岗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4、建设单位:
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调查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同时,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
(二)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不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五)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
(六)违法发包,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混乱等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
5、与刑事司法衔接,严肃追责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等进行核查。
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者处罚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
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
对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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