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住建部就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就《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建筑市场监管司,并提供意见电子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和性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其中,《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等,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设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施工、工期和进度等。
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二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三是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市〔20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我们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并提供意见电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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