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已正式实施一年有余,新规范针对之前规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些做了明确的量化规定,进一步减少了存在的安全隐患;如“第7.3.5.2条”中针对电梯前室的短边做出“不应小于2.4m”的规定,解决了部分设计人员把前室设计为狭长的走廊,纯粹为了满足规范要求的面积,根本不考虑存在的隐患和实际使用的问题。
规范等同行业的法律,是执行的依据,是安全的保障,规范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发生,规范可以作为追责的依据,让事故的元凶绳之以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涉及生命安全的防火规范,仍出现“宜”、“不宜”、“确有困难”等一些不严谨的词语,让设计单位怎么处理这样的事情,看心情?看关系?看后台?让审批单位、审图机构怎么处理这样的事情,看红包?看回扣?实属不该。
规范第5.5.10条中“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没有明确何为“确有困难”,建设单位为了减少公摊是不是困难?设计师不想修改图纸是不是困难?怎么认定确有困难?由谁认定?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哪家没有苦难,你怎么认定?一栋建筑还在设计阶段,还没有建设,增加一部楼梯,有什么困难-----除非你不想这样;公共建筑不同于住宅,人员一般比较多,紧急情况下疏散的要求也比较高,由于剪刀楼梯的特殊性,其两个疏散口不会像两个独立的楼梯那样相距较远,人员疏散的时候会相对集中,造成拥挤,如果一个疏散口有问题不能疏散,则极有可能影响另一个疏散口,造成楼层无法疏散;如果一部楼梯结构损坏,则极有可能影响剪刀楼梯的另外一个楼梯,而普通的两个疏散楼梯则不会这样,安全系数大大增强。为了人员疏散安全,规范应明确新建公共建筑不应设置剪刀楼梯,改建、扩建的也应遵守。
规范第7.2.5条中“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类似这种出现“宜”、“不宜”词语的条文在上一版本规范里面有很多,新的规范依旧很多,规范不是黄历,这是一个涉及生命安全、供许多单位公司执行的规范,竟然如黄历般的出现“宜”、“不宜”的字眼,实属不应该,就该条文来讲,窗台上限高度设置为1.2米,是考虑消防人员进入的方便性,能更好的、更快的处理险情,这个没有什么宜、不宜的,执行就可以了,设计单位设计窗台高度为1.3m,校对、审核的尺度怎么把握,审图的尺度怎么把握,消防的尺度怎么把握,这个人认为不属于强制性的,可以通过,另一个人认为涉及安全问题,应该从严执行,不予通过,这样的规范条文怎么执行?靠猜一猜?靠运气?靠关系?这是彻底的规范原因造成的浪费。
防火规范应该严谨,杜绝“碰一碰”、“闯一闯”的侥幸心理,杜绝模棱两可的字眼,否则,会带来执行的困难,审查人员掌握的尺度过大,事后责任认定困难,还会为行业的找关系、送红包、拿回扣的潜规则创造条件,造成某些监管部门睁只眼、闭只眼,而对安全隐患视而不顾的腐败现象。
防火规范是“带头大哥”,执行的依据,规范的严谨性、全面性直接影响生产生活的安全性,希望下一版本的规范不要出现这样模棱两可的字眼,让规范更严谨,切实做到把排除安全隐患提前到规范的制定阶段。
据说可能最近还有修订版。
同样的问题,《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也应反思一下,不要以为你比较薄就不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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