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发实施的《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明确,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
根据导则,二次供水设施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或与主体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设备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宜与城市智慧水务监控平台相连接。二次供水的加压设备、水池(箱)及供水管道等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的加压设备、水池(箱)等合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当前,湖北省二次供水主要有3种管理方式——供水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产权人(机关、大学、小区等)自行管理,还有部分楼栋因原单位消失、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等,二次供水设施无人管理。导则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移交供水企业实施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原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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