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产品缺陷 损害他人 请求赔偿
在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的今天,“豆腐渣”工程并未销声匿迹,如果因产品自身缺陷而受到损害,被侵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期小编就带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条文释义】
本条所指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后,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本条从方便被侵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两个途径:一个是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另一个是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中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被侵权人垫付的赔偿费用。预先垫付了赔偿费用的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费用。需要明确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不同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只有在另一方符合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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