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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对象范围以及支持政策等,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意见》明确,我区将重点改造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对2000年底以后建成的小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逐步实施改造。优先对年代较早、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实施改造。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区分轻重缓急,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此前摸排结果,我区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5000余个、涉及居民80余万户。2021年,我区计划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714个,涉及居民23.15万户。


  《意见》明确,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居民出资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房改造;政府资金重点支持基础改造内容;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吸引投资参与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


  《意见》提出,改造内容分为3类,其中,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主要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消防等;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等。


  摘自 《新疆日报》 2021.02.19 记者 王玉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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