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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变更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有这几种情形下才能变更!该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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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市城乡建设局等


6月21日,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阶段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通知》。


严格变更条件

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应符合下列情形:


1.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辞职、变更注册的;


2.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自然减员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3.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生病不能到岗履职的;


4.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认定不能胜任岗位的;


5.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被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变更的。


严格变更项目监管

项目开工建设3个月之内即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同一个项目变更2次及以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该项目列入标后重点监管对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除了阜阳市,部分省市也对人员变更要求很严格:


1,黑龙江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2021〕530号)提出: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对擅自变更和撤销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被更换的施工项目负责人,自变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自变更之日起连续150日不得参加任何工程的发承包。监理单位变更的监理人员30日后方可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2,沈阳市《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 沈建发〔2021〕26号)提出: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在岗履行职责的企业,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记不良行为记录,约谈企业法人及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全体关键岗位人员;


(二)将其项目列入建设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重点挂牌督查项目,采取逢检必查、每月不低于5次抽查的高频率监督检查; 


(三)将其列入转包**行为的重点查处对象,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做好监督登记,作为转包**查处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核查企业材料款、设备款支付情况,存在转包**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项目存在建设市场或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罚条款的上限从严从重处罚。


(五)因现场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被累计行政处罚1次(含)以上或被通报批评3次(含)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执业人员所在企业在我市企业信用评级降1级惩戒。


3,西藏《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提出: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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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阶段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阜阳经开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的监管,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5〕2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变更条件


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应符合下列情形:


1.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辞职、变更注册的;


2.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自然减员的;


3.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生病不能到岗履职的;


4.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认定不能胜任岗位的;


5.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被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变更的。


二、严格变更审核


变更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提供变更后人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变更前后的人员证书复印件、对应情形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并在建设单位签署同意意见5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到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申请变更施工许可证的相应信息。对应情形的证明文件如下:


1.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辞职、变更注册单位等原因申请人员变更的,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核实其注册企业是否注销或变更,未注销注册证书或变更注册单位的不予受理;


2.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自然减员需要变更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3.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生病不能到岗履职申请变更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公立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并提供需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医嘱等证明材料;


4.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建设单位认定不能胜任岗位申请变更的,应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证明应具体说明变更人员不能胜任岗位的详细原因;


5.被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变更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提供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变更书面证明。


三、严格变更项目监管


1.项目开工建设3个月之内即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同一个项目变更2次及以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该项目列入标后重点监管对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后要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1〕154号)的相关规定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按规定采集基本信息,从工人实名制通道进行考勤。不纳入实名制平台考勤的,将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信用扣分、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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