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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撤销注册!住建部发布处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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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发布建督撤字〔2021〕45号文件,因李永波存在“**”行为,决定撤销其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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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1〕45号


李永波:


我部在对湖南恒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经对比,发现桂阳县公安局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11号),你于2021年4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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