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学习网站上,有一位HR曾问过这样一个问题:
大家好,我们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小公司,制度还不够完善,而且招聘压力大,所以基本都是先邮件发送offer,在offer中注明报到时提供入职体检报告。最近有一名员工体检结果显示有一些小病,领导不太想要,那么公司能否以体检不合格为由直接取消录用呢?
对于这个问题,分享下资深专业HR的具体回答:
说起这个题目确实有些‘尴尬’,劳动法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员工体检不合格可以辞退,也没有规定员工体检不合格就可以不录用。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我们都会在工作中默认为企业可以‘自由发挥’,但是‘自由发挥’到什么程度又尴尬了。
在现实工作中,很多企业都会要求员工提供三个月内或者半年内的体检报告,如果体检不合格将不建立劳动关系。看起来无可厚非,企业都不喜欢员工生病,医疗期的成本挺高,耽误时间耽误工作。
但是问题来了,体检哪方面不合格不予录用呢?是入职的时候提供还是下offer之前提供呢?所有的岗位体检是否合格的标准都是统一的吗?
接着问题又来了,用人单位可以拿体检不合格做为不录用或者是反悔的‘利箭’吗?
哦,NO,真是问题多多,尴尬了。
体检哪方面不合格不予录用呢?
国家政策中对此并没有特殊的规定,所以如果从法律的解来说,是不可以以体检不合格辞退或是不建立劳动关系。当然这也是要分岗位的,如果是厨师这类的岗位,还是需要健康证来证明是可以胜任的,这是该岗位最基本的要求了。
再比如说如果是具有传染性疾病的侯选者,用人单位为了更多员工的健康着想也是可以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如果是无传染性的肺结核患者呢?如果是缺铁性贫血这样的待入职者呢?
我在以前的公司经历过这样一个侯选人,岗位是海外项目专员,与岗位很匹配,能力也不错,主要当时要求海外留学或工作归国人员,他也符合。但是有一点,一个男孩,很瘦,体检报告上有一项是低于正常值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就是不能劳累。同时这个公司还有一名侯选人,岗位是资深技术,身患一种不治之症。该病症几乎不发病,一旦发病无法医治。
以上两名侯选人都是当时非常合适的,后者这种技术人员甚至是无可替代的。那么完成那个如何选择的呢?
当时真的纠结很长时间,担心有风险,又担心人才流失。最后做了利弊评估,还是将两个人都录用了进来。
至我离职该公司的时候,这两位还在公司,并且工作出色,身体健康。
是入职的时候提供体检报告还是下offer之前呢?
Offer也就是我们说的录用通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者表达拟录用的表示,目的就是希望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录用通知书一经送达,并且得到应聘者的回应就表示双方已协商一致,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能反悔,一旦反悔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又尴尬了。还没入职呢,怎么要求人家去体检呢?入职后真发现体检不合格辞退还不太合法。还有一点,体检的项目都应该包括哪些啊?全面检查太贵,员工不愿承担,企业不想承担。普通检查不全面,不具权威性。
最后,所有的岗位的体检项都要求一样的吗?
我有段时间因为一些原因缺铁性贫血,当时要入职一家公司,提供了体检报告。当时领导看到时也是皱眉,跟我说了一句:公司食堂经常做波菜,我这还有红糖。
当时真的心里暖暖的,工作起来也更卖力气。
综上所述,先把是否违法放一边,先说关于体检的一些个人意见。
1、体检是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双方负责的做法,建议要求该项;
2、体检的项目可以在基础项目之上根据企业性质和岗位性质进行增加,当然,如果这么做可能做加大一些工作量,但是如果企业真的觉得重要,建议可以如此操作;
3、将该环节到在下offer之前,复试合格之后;
4、在下offer的时候增加一条:如体检不合格者,本公司不予录用。当然这条的
依据是所要求的体检项是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不对侯选人进行歧视的前提下。
再说一下今天总结里所说的,领导不太想要。
如果是因为身体原因不想要,有情可原,但是还是要综合考虑侯选人。
如果是因为领导想反悔了,那么还是劝领导多想想吧。都决定用人家了,怎么又反悔了呢,出尔反尔不太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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