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安徽省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退评标评审专家陈黄来等5人的通告》,陈黄来等5人因串通投标罪等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清退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清退评标评审专家陈黄来等5人的通告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陈黄来(安徽上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辉(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刘纯银(安徽柱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峰(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有抗(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因串通投标罪等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七、二十一条,以及《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将陈黄来、王辉、刘纯银、杨峰、陶有抗等5人清退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相关信息推送至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希望全体专家以案为戒、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在申请入选专家库之前以及在库履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政策规定,信守入库承诺。各行业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专家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的职责。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要严把项目考评关,在教育培训中以案说法,引导专家严肃履行承诺,依法依规履职。
2021年8月16日
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七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
(一)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证书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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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浙江:6名评标专家因串标等被判刑,予以除名
近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对胡伟良等6名省库专家除名的情况通报》。
经查,6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事处罚。决定取消6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将其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不得再参加任何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不得再次申请入选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此前,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还发布过一则通报,将3名评标专家从省库中除名。
02,河南:7个标段,5个被操控
2020年11月17日,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对5名评标专家进行公开通报。
这5人相互串通,操纵评标。一项目共七个标段,其中五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纵产生。最终,5人均触犯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各位评标专家:
近日,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5名评标专家相互串通,操纵评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日至8月5日,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作为省综合评标库专家,被随机抽取参加鹤壁市淇滨区2018年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5人接受请托人高额好处费,相互串通,瓜分标段,共同给请托人委托公司打高分,违规操纵评标结果,该项目共七个标段,前五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纵产生,性质极其恶劣。
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5人均触犯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二、警示提醒
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5人,无视法律规定,故意犯罪,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就案件可能涉及到的几点法律相关规定特提醒大家:
(一)关于对共同犯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5人共谋操作评标并获取好处费,有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最终法院并不以每人实际收受好处费金额认定受贿金额,而以5人受贿总额认定每人的受贿金额。
(二)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5人受贿金额超过六万元,已触犯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关于对公职人员犯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受贿属于故意犯罪,公职人员一旦故意犯罪,不论是否缓刑,均被开除公职。
三、有关要求
希望各评标专家吸取李强等5人的沉痛教训,引以为戒,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珍惜自由、珍惜荣誉,万不可心存侥幸,为了蝇头小利,践踏法律红线,给人生留下永远的污点。同时,希望各位专家争做正义之士,发现有专家疑似操纵评标或发现有专家在微信等聊天群组主动泄露评标评审信息的,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公管办举报。
请各位评标专家,在以后的评标评审活动中,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共同维护好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环境。
03,四川:“抱团”腐败,多人获刑
2018年10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被告人王银儒、张勇、彭晓云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这三个人都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这3人利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在工程评标方面谋取利益,最终:
王银儒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其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张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彭晓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8月,四川省攀枝花市发改委对全市近三年来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六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了通报:
一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黄大全受贿案;
二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刘新受贿案;
三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王银儒受贿案;
四是个体工程承建商刘露行贿案;
五是个体工程承建商蒋发春行贿案;
六是金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健受贿案。
2018年3月,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发布了《关于附菊华、郑璞、黄雪红等二十三位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报》。
从通报来看,其中20位专家存在该回避未回避等违纪行为,附菊华、郑璞、黄雪红3人则犯下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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