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杭州网站近日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轨道公司浙江分公司”)因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被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
▲图片来自信用中国(浙江杭州)截图
处罚事由
2020年9月13日21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周天舒、吴志鸣发现当事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杭州西湖区天目山路地铁3号线5标工地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当事人在西湖区天目山路地铁3号线5标工地内正在进行工程渣土装载运输作业,执法人员依法程序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现场有浙A1G1U8轻型自卸货车正在外运工程渣土,无渣土准运证及配套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根据该车主提供的资料显示,该车辆为个人杨全梅所有。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违法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4276
2023-07-06
6323
2024-12-18
952
2020-06-01
132
2021-11-25
2069
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