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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建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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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1〕6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精神,自2021年8月10日起,我厅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向我厅提交特许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申办事项范围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变更和延期事项。


(二)因证书失效、企业合并重组、跨省变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重新核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办理要求及流程


(一)“安管人员”(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有关规定配备“安管人员”。即:


⒈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须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企业设置有上述岗位的,其必须持有A证。


⒉ 项目负责人:满足企业具有资质标准最高等级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数量配备B证(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


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企业则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最高等级要求的建造师人数的配备B证。


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总承包序列资质的至少配备3人,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至少配备2人。


同时具备专业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企业则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至少配备3人。


(二)业务申报


 1. 区内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在我厅的行政审批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并按所取得的资质证书中最高项专业资质配备人员。


⒉ 企业申报特许二级资质时,可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特许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2号)的要求同步提交书面承诺到窗口申报。


(三)各项业务所需承诺材料


⒈ 新申请(含重新核定)业务。企业可对社保、意外伤害险、劳保用品发票等相关材料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原件后按申报流程要求,将承诺上传至我厅行政审批系统。


⒉ 变更业务。企业在完成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变更后,在审批系统中正确填写所需要变更的信息,并对相关材料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原件后按申报流程要求,将承诺上传至我厅行政审批系统。


⒊ 延期业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可在审批系统中提交延期申请,并对相关材料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原件后按申报流程要求,将承诺上传至我厅行政审批系统。延期合格后的证书有效期将以审批结束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监督管理


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自觉遵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规定。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所告知承诺的部分,我厅将在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6个月内进行承诺内容核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推脱或拒不配合;对无故推脱、拒不配合及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我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我厅将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


⒈ 承诺书(新申请、重新核定、变更、延期)


⒉ 承诺书(特许新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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