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几日发布的《住建部明确,招标文件里的这句话不能留!10余省发文推进》一文中,我们提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按照通知的要求,住建部将会重拳出击,采取梳理招标文件、加大举报处理力度等手段,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近日,又一地发文,明确对规范性文件、办法以及其他文件中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行为进行清理。
9月3日,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明确:
各县(市、区)建设局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信用评价办法及其他政策文件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行为进行清理。
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2、要求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备案、登记,或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各种名录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3、拒绝将外地企业纳入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企业在特定区域的纳税、业绩、奖项、信用评价情况等作为企业参与投标条件或评分因素;
4、存在其他滥用行政排除、限制竞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行为。
延伸阅读
7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29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
根据实施细则,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相关政策出台要有“准生证”:《实施细则》明确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禁止性规定
继发改委(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规定了18种在工程招标领域的禁止情形,财政部(财库[2019]38号)规定了政府采购的10种禁止性行为后,《实施细则》再次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招标采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实施细则》系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因此对招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均适用。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文件原文: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金华经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局、金磐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期省审计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结合《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企业参加竞争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建建函〔2021〕75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通知如下:
一、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必须统一按照《金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2018版)》(金市建综〔2018〕484号)和《关于金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2018版)修正通知》(金市建〔2019〕303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信用评价办法及其他政策文件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行为进行清理。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2.要求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备案、登记,或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各种名录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3.拒绝将外地企业纳入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企业在特定区域的纳税、业绩、奖项、信用评价情况等作为企业参与投标条件或评分因素;
4.存在其他滥用行政排除、限制竞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行为。
近期,我局将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统一执行情况和建筑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等问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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