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28日发表了《规范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定权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和《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定基准》(以下简称裁定基准),从11月1日开始实施。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定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办法》明确,依法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工程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停业整顿、资质等级降低、资质证书被吊销的行政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登记执照的工程建设类登记执行人员,停止执行、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依法按照《裁量标准》的相应等级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级处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的;
工程调查设计企业、建筑工程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超过资质、分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可靠性、租赁资质等行为
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工程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行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有关主管部门命令纠正后,拒绝纠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应依法在《裁量标准》相应等级内受到重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级处罚。
《办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量化标准》开展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罚款等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行政处罚,如需罚款,由外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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