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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死亡,8人追究刑责,重庆某钢结构库房坍塌事!

2021年12月22日,重庆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 号库房“7· 21” 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这是非常典型的钢结构厂房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值得钢结构从业者学习并吸取教训。

相关情况如下:

2021 年 7 月 21 日, 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建 4 号库房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 5 名作业人员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1049.9 万。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一) 死者基本情况( 5 人)

 5 人均为重庆可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 二) 直接经济损失

1. 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723.4 万元。

2. 财产损失:326.5 万元。

以上合计:1049.9 万元。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一) 4 号库房抗风能力分析

调查组委托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据施工设计图、 现场查勘记录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对事故所涉钢结构进行抗风能力分析。

1. 原设计 4 号库房结构按照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具有全部支撑且完成柱脚混凝土二次浇筑, 在事发时段平均时距为 10 分钟的风压下, 通过计算可知整体结构最大变形为 14mm,柱脚螺栓最大应力为 16MPa, 小于钢材屈服强度 235MPa, 结构处于安全状态, 安装阶段现场风荷载作用下结构不会出现坍塌。

2. 对未设支撑体系、 未浇筑柱脚混凝土的实际结构进行计算分析, 在相同风荷载作用下, 整体结构最大变形为 1174mm, 柱脚螺栓最大拉应力为390MPa、 最大压应力为 528MPa, 均大于钢材屈服强度 235MPa, 结构处于不安全状态。

( 二) 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调查, 结合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 4 号库房计算分析报告》 、 重庆市气象台出具的《 气象情况调查报告》 和技术组出具的《事故直接原因分析专家意见》 等技术鉴定资料, 综合认定:钢结构自身稳定性不足, 受突发大风诱发, 是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1. 钢结构自身稳定性不足。

根据技术组《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专家意见》 : 4 号库房在安装过程中, 未安装檩条、 支撑、 隅撑, 仅安装部分纵向系杆, 未形成首跨刚架稳定体系( 见图十三) , 未浇筑柱脚二次混凝土。现场钢结构存在一定的稳定性风险, 处于不安全状态。

2. 突发大风诱发。

根据重庆市气象台《气象情况调查报告》 和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4 号库房计算分析报告》 :由于 4 号库房实际结构缺乏支撑体系, 在风荷载和自重作用下稳定性较差。在事发时段 0.04KN/m2至 0.05KN/m2的风压下, 结构发生过大变形,柱脚螺栓拉压均超应力导致柱脚螺栓失稳断裂, 最终致使钢结构整体坍塌。

( 三) 间接原因

1. 可人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1) 未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37 号,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事故所涉钢结构安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 。 

( 3) 针对事故项目长期违规施工、 结构不稳等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以技术负责人为代表的技术管理团队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和消除。

2. 金山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金星玻璃公司作为建设单位,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 四) 事故性质

通过对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 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暴露出施工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是未按要求配齐主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施工项目应当配备 2 名施工员、3 名安全员和 3 名质量员。事发时,项目实际管理人员只配 备 1 名施工员和 1 名安全员;

二是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经查,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只有 7-8 日,严重少于每月施工时间的 80% ,也未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是钢结构安装作业人员不具备高空作业证和焊工操作证等特种作业资质;

四是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指挥人员。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组织编制《钢结构安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带班安全管理职责,针对事故现场支撑、隅撑缺失的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治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张**,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施工员。未严格督促钢结构班组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未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邓**,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安全员。未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未消除施工现场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邓**,施工单位总经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检查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消除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周**,监理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现场监理员。未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实施专项巡视,未消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王**,监理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消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李**,监理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事故《钢结构安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未编制《钢结构安装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消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一、施工单位。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65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二、监理单位。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63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三、建设单位。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60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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