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开了绍兴地铁2号线“10·19”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原文如下:
2021年10月19日20时28分,位于越城区灵芝街道洋江西路上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SXGD2-TJSG-01标段)越西路站工地内,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钢支撑卸货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为认真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21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建设局、市轨道交通集团等部门组成的越城区“10•19”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了专家参加,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企业、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SXGD2-TJSG-01标段)(以下简称“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见图1)。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发改设计〔2019〕99号)同意建设。建设单位: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集团”);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州局”);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科”);专业分包单位: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长达”);设备租赁单位:上海宏铭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铭”)。
项目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施工招标公告,2020年6月17日下发中标通知书,确定中铁广州局为中标单位,2020年7月签订施工合同。标段内容为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包含越西路站,于2020年9月8日由市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发时形象进度为主体基坑施工阶段。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广州局,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成立于2016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唐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经营范围为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预应力工程施工(含制梁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4106896,资质类别及等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本项目负责人为池启红,驻工地代表为姜涛,项目安全总监杜国华。
2. 专业分包单位:南京长达,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龙港路16号207室,成立于2001年2月20日,法定代表人伊道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24598431Q,经营范围为输电线路铁塔、钢结构制造;建筑安装;钢结构租赁、起重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租赁、维修、技术服务;紧固件生产、销售。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2011378,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本项目负责人为南俊奎,驻工地代表为伊正平。
3. 监理单位:上海建科,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34号,成立于1997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8331524636,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及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节能技术、建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及加工。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1000559-7/6,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刘建民,安全监理员为徐坚松。
4. 设备租赁单位:上海宏铭,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4175室,成立于2019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陈佳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CG89J,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安装、维修,机械设备租赁,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地基与基础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人力装卸服务,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家具、五金交电的销售。本项目负责人为万广凯。
5. 建设单位:市轨道交通集团,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14层,成立于2015年8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55349519F,经营范围为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凭特许批准)、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本工程业主代表、项目负责人为任鑫。
6. 监督管理单位:绍兴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质安中心”),办公地址位于绍兴市凤林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600063187845B。主要职责:承担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承担市本级管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责任主体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管理的相关工作等。本项目现场安全监督员为俞敏敏。
(三)合同签订情况
1. 施工总承包合同:2020年7月,市轨道交通集团和中铁广州局签订《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XGD2-TJSG-01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永久工程(越西路站围护结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附属结构及防水等施工,车站装修前的离壁沟等施工;接地网工程;周边单位用户管线迁改及恢复工程;越西路站北侧里画龙延永久围堰施工),临时工程(绿化迁移、场地平整及余土外运等)和施工设备。合同价(含税)335694613元,合同工期:1125天。
2. 专业分包合同:2021年9月15日,中铁广州局和南京长达签订《越西路站钢支撑租赁及安拆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为越西路站钢支撑租赁及安拆工程:直径0.609米钢支撑租赁安拆、直径0.8米钢支撑租赁安拆、钢支撑自动伺服系统租赁安拆维护。合同价(含税)5741078.60元,合同总工期:248天。
3. 监理合同:2020年7月16日,市轨道交通集团和上海建科签订《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SXGD2-TJJL-01标段)监理合同》。监理范围: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监理TJJL01标段的车站(含越西路站)及区间工程等土建工程,绿化和周边环境恢复等市政工程以及其他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及保修等的监理。合同价7680000元,监理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试运营满两年。
4. 设备租赁合同:2021年10月1日,南京长达和上海宏铭签订《履带起重机租赁合同》。租赁范围:租赁设备为90t履带吊及设备操作人员4人。合同价53000元/月,合同使用期:2个月。
(四)事发机械设备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 履带起重机:生产厂家为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产权单位为上海宏铭,型号规格为三一牌/SCC900A,出厂编号为CC0090BK2057,2020年3月23日出厂,最大起重量90t,有产权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沪AJ-Ld00073。2021年9月29日办理安装告知,2021年10月3日完成检测验收和使用登记。
2. 相关人员信息情况:
许运祥:南京长达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以下简称“信号司索工”),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苏A032021001907,有效期2021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李猛:上海宏铭履带起重机司机,持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号:372924198711221814,有效期2018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
刘吉元:南京长达建筑焊工,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苏A102021001953,有效期2021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李某红(死者):南京长达普工。
许益松:南京长达负责本项目的物资调度负责人。周润龙:事发运输钢支撑到工地的货车驾驶员。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事故调查组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等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21年10月19日19时左右,南京长达物资调度负责人许益松接到钢支撑送货通知,将作业任务布置给信号司索工许运祥和履带起重机司机李猛。许运祥安排普工李某红、焊工刘吉元前往越西路站卸货。19时25分,许运祥、李猛、李某红、刘吉元到达现场,19时33分,钢支撑运输货车到达主体基坑第40-41轴旁。19时49分,四人开始钢支撑吊装卸货,许运祥负责司索指挥,李猛负责操作履带起重机,刘吉元负责在货车上进行货物挂钩,李某红负责在地面上进行货物解钩。19时53分,中铁广州局值班人员刘斌来到吊装区域,确认卸货位置。19时57分开始同时起吊两段钢支撑,未按照规范要求捆扎。20时14分,许运祥在吊装作业进行期间离开吊装区域,吊装作业仍继续进行。20时27分,起吊另外两段钢支撑时,仍未按照规范要求捆扎。20时28分,当吊物钢支撑正在下放时,李某红进入吊物下方徒手去扶钢支撑,此时两段钢支撑突然错位,砸中李某红头部,李某红随即倒地。
事故发生后,刘吉元、李猛、周润龙三人先后进入基坑,将李某红抬至混凝土支撑梁上,随后李猛返回履带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吊机将两段钢支撑放至地面。20时30分,120急救中心接到求助电话。20时44分,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检验,判定伤者为重物砸伤头部,引起头部变形且出血量过大,告知患者已死亡。越城区公安分局灵芝街道派出所、市轨道交通集团、灵芝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先后到达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并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李某红,男,50岁,系南京长达普工,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甫李行政村黄甫李村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发时天气条件:阴天,风力3-4级,温度13-19℃。可以进行吊装作业。
(二)事发时设备、车辆停放位置:钢支撑运输车辆及履带起重机分别停放于基坑第40-41轴南侧2.3米、4.3米处,运输车在履带起重机西侧4.3米处。
(三)事故死者位置:死者李某红倒地及血迹位置为基坑41轴西侧6.25米处,离基坑南边6.5米。
(四)涉事故履带起重机使用情况:所吊两段钢支撑重量分别为0.37吨、0.74吨,长度分别为1米、2米,直径均为0.8米。履带起重机吊臂长37米,作业半径19.8米。履带起重机在当时的姿态下吊装性能为10.5吨,所吊两段钢支撑重量合计为1.11吨,履带起重机性能满足吊装需求。本作业为常规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未列入危大工程范围。
事发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浙江安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所用履带起重机及辅助索具进行检验,检验后得出结论为:在钢支撑卸车过程中,履带起重机性能完好,辅助索具满足使用要求。吊装过程未见钢丝绳断裂和物体掉落等情况。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吊装作业组织者兼司索信号工许运祥在吊物捆扎不规范的情况下继续指挥作业,且未进行技术交底擅自离开吊装作业现场;普工李某红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多次进入履带起重机作业半径内作业,受捆扎不规范的吊物打击,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南京长达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自开工后,从未到过工地现场进行管理,存在“挂名”现象;主要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不到位、不在岗现象疏于管理;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中铁广州局作为施工总承包,缺少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未有效发挥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调作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实。
2. 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南京长达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
上海宏铭作为设备租赁单位,未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从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交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流于形式。
3. 安全监理不够到位。上海建科作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及时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单位不安全作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督促管理不够有效。市轨道交通集团作为建设单位,未有效督促中铁广州局负起统一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市建设局作为行业管理单位,未有效督促中铁广州局和南京长达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部分管理人员不到岗、安全管理不到位、擅自违规作业等现象监管存在漏洞。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越城区“10•19”亡人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组织作业、相关单位安全管理缺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物体打击。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员
1.李某红,南京长达普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吊装作业安全制度,多次进入履带起重机作业半径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员
1.许运祥,南京长达信号司索工、吊装作业指挥者。作业组织混乱,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1之规定,未按批准的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开展吊装作业,吊物捆扎不规范的情况下仍继续指挥进行吊装作业,未停止吊装作业的情形下擅自离开吊装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 南京长达,本项目钢支撑租赁及安拆二期工程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彻底,对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松懈,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存在普工、焊工等其他工种参与吊物捆扎或指挥现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3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上海宏铭,本项目履带起重机产权、出租及其司机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派遣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松懈,未能全面开展相关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6之规定,建议市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7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郑自良,南京长达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负责人不到位、不履职现象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企业及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不彻底,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0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1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12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陈佳杰,上海宏铭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管理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交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流于形式,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3之规定,建议市建设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14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 李猛,上海宏铭履带起重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吊物捆扎不规范、信号司索工不在岗的情况下未停止吊装作业,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15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16规定,建议市建设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17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6. 池启红,中铁广州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19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0之规定,建议市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21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 徐坚松,上海建科项目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内容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未有效实施监理,对总分包单位的违规行为和现场钢支撑起重吊装违章作业未进行有效管理,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现场安全巡检流于形式,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2之规定,建议市建设局按照建筑施工领域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2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有权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开工前的安全隐患排查。要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分层级组织员工开展事故案例警示、自我安全、安全防护、起重吊装等安全知识培训。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特别是对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市轨道交通集团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特别是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大检查大整治,做到全覆盖,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监理单位要督促监理人员履行好监理职责,对施工机械使用的报批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对下达的监理指令执行的跟踪落实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三)认真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监管职责。建设部门要对事故进行通报,深刻反思事故,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安全生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营造稳步有序的安全大环境。
注释:
1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3.0.2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
3.0.18……严禁在已吊起的构建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
3.0.24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采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启动,上下联系应相互协调,也可采用通信工具。
2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7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11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1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5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2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
16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17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20《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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