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上海市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权益,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上海市现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相关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适用于本通知。本市建筑(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一)无故或者以合同纠纷、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或者欠薪人数超过10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且拒不整改的;
(二)发生群体性讨薪事件后,不积极处置,拖延、敷衍、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置,导致讨薪事件恶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且处置不及时的;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发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作《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责任企业。责任企业有异议的,应当在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责任企业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申辩意见并做好《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陈述申辩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责任企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知要求,及时填报《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通报表》报送市安质监总站。市安质监总站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材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无误后将“黑名单”统一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公示对象对事实认定、通报流程等提出异议的,由市安质监总站组织复核,复核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六、根据本市建筑工程农民工欠薪矛盾高发的阶段性特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每年4月集中通报1次;针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欠薪事件,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开展专项通报。
七、公示期满后,市安质监总站将拟列入“黑名单”的汇总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开通报。
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和负责人,由市安质监总站依托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记录不良信用,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八、自通报之日起,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企业惩戒措施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根据国家、本市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提高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
(二)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规定,责任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在公布的1个月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三)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扣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并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等级。
九、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通报批评的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开展工地实名制管理、市场承发包行为巡查等监督管理时,提高检查频次和检查范围,加强重点监管。
十、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黑名单”管理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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