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台了一个关于公司人员精简的意见的文件,内容那是相当的炸裂。
这件文件虽然写了很多内容,但是总结起来其实只有两个字——“裁员”。
公司给了部门一个指导性的文件意见,让各个部门去执行,到底执行的程度怎么样,执行的效果怎么样还是未知之数。
只不过单单从这个文件的内容来看,河南省****研究院裁员的这几条具体的措施那是相当大炸裂。
第一条满足50岁退休条件的女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这一条到时没有什么可说的,毕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了就退了吧。
第二条家里有子女或老人需照顾的员工,可请长假。长假期间公司不发工资代缴社保,社保费还由个人来承担。
这一条可真的要说道说道了。
如果某位员工看到这一个文件,以家里有人需要照顾请了个长假。要是公司一直不通知该员工返工呢?岂不是说这个长假要无限制的请下去?这和变相裁员有什么区别的?
而且把公司稍微看的邪恶一点,完全可以在员工请了一年长假之后再把员工给裁了。裁员补偿的基数是按照被裁掉之前一年总收入的1/12来计算的,这么操作的话,该员工请了一年长假,总收入为零啊。那么这个基础上算出来的裁员补偿金额就是零了。
至于说公司代缴社保,但是要个人出社保费用,这和个人找一家公司代缴社保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一定要从你这里缴呢?
第三条业务不饱满亏损的部门,让多余的人请长假或者是全员轮流休假,休假的时候也不发工资,与上一条的区别就是休息期间社保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公司还是会承担的。
看到这个,我就在想这种情况下的员工和上一种情况下的员工有什么不同呢?你别说还真的让我想到了。
上一种情况下,员工家里有老人或者小孩需要照顾,那么员工能够放在工作上的精力必然会受到不小的影响,而暂时业务不饱和的部门,公司还是想着多留一些人,万一哪一天业务量多了,可以立刻召回来画图。
既然公司可以从这两类人身上榨取的价值不一样,那么公司对他们的做法自然也就不一样了。
第四条对于经常请假、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不能及时完成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岗位的人,直接劝退或者辞退。
这里提到经常请假的人之中是不是有人就属于前面提到的第二种人呢?如果是因为要照顾家人经常请假,公司是要各部门怎么处理这个人呢?
至于说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和不能及时完成工作的人,这个就很微妙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以下情况公司可以不给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很显然,像是经常请假、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不能及时完成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岗位的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除了第二款之外的其他几款的情况的。
如果想用第二款来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还要证明那几种情况是记录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走了民主程序的,要不然还是要给补偿才能裁员的。
从该公司的这个文件来看,要么就是他们的公司制度里面没说过以上几种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所以他们才想着用劝退的法子来节省一点裁员的经济补偿吧。
总之,从这一份文件里面,我没有看到河南省****研究院作为一家国企的一点点社会责任和担当,现在行业下行期,真的是什么妖魔鬼怪都蹦跶出来了。
来源:给排水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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