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小编将带大家进入灵活用工的重要成员—建筑劳务用工。
建筑行业具有特殊性,它的产品在空间上不可移动,全国的公司都能在项目地做工程,但是项目的政府提供了土地还有资源却一分钱税都收不到,换谁谁都不干。为了解决机构所在地项目所在地的矛盾,当地预缴政策就是顺势而生的产物。
既然本期说的是用工,自然主角就是个人所得税了,至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政策,小编下篇文章再慢慢赘述。
法条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由52号公告可以得知,无论是自己聘请施工人员,还是通过劳务派遣聘请施工人员,都得在工程作业所在地(也就是项目地)进行扣缴个税。那如果是以个体经营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承接项目,会是怎样的个税政策呢。
法条速递
国税发[1996]127号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八条 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洋洋洒洒几百字的127号公告,总结来说是没有法律强制规定是单位所在地还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只是可以协商(还不是应当,就是可协商可不协商),然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县以上就能制定核定方法了,所以严格来说,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怎么预缴是你们的事,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就可以决定我这里核定个税了,还可以不带协商的。所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确是个自由裁量度很高的税制,也是政策性税筹的突破点。
筹划思路
分包商可以将工程包给包工头承接,包工头以经营所得完税,增值税需要在当地预缴而经营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注册地缴纳。包工头可以将此工程形式上作为合作型项目“分包”给工人,以工人为独立经营个体,以经营所得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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