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情节和后果:
1、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2、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①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②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③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④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3、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处罚标准:降低资质等级
4、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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