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雇主觉得自己给了员工一份工作,员工不应该一走了之。老板有没有权力不让员工离职?
每隔一阵子就会有朋友问小编:我很想要离职,但是我的老板搬出很多理由不让我离开,说要找到交接的人以后才准离职、说公司对我有恩、说公司的人事规章上规定离职要三个月前提出、说如果离职就要我赔偿公司的损失…请问我到底该怎么办?
持平地说,劳动法相当程度地还是希望在劳资双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每次遇到这个问题,我都会问这些朋友:如果有一天公司决定不要你了,会经过你的同意或是等你找到工作才解雇你吗?当然不会。
所以有一天你不要公司了,怎么会需要公司同意或是等公司找到接替你的工作的人呢?同样的逻辑,公司要解雇员工的时候,只需要考察员工的工龄,于10天到30天前事先预告员工,员工要离职时,依法也只需要依照服务工龄在10天到30天前预告雇主即可。
至于离职员工要赔偿公司的部分,如果公司在员工身上投入很多金钱或资源,比方说昂贵的教育训练,这时候规定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定的年限才可以离职,就是个相对合理的规定。但如果公司没有,却片面认为员工离职就需要赔偿公司,到时候发生劳资争议,相关部门或法院当然不会站在雇主那一边。
就算公司有提供给员工教育训练资源,试想,员工接受教育训练以后可以将工作做得更好,雇主也已经受益。如果员工辛苦工作一个月,只能领到5000元的薪水,提出离职申请时却要赔偿给公司两三个月甚至更高的月薪,这说实在是于理不合,主管部门或法院大概也不会接受。
理解了这个部分以后,那些「不让员工离职的借口」究竟合不合理,就很容易可以回答了:
●老板其实没有权力不让员工离职。
●当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的时候,不需要征求老板的同意。
●员工要在多久前提出离职申请有法律依据,公司无法片面决定。
●除非签订有服务年限契约,公司无权径自对离职员工进行扣薪或罚钱。
●就算公司因为员工离职而有损失,该赔偿多少钱也不是公司说了算。
然后才会是道义上的部分。
有些雇主觉得自己给了员工一份工作,员工不应该一走了之。但劳资关系应该是互相尊重的,员工加入一家公司,对公司有很多贡献,不也是有恩于雇主?
小编在职场中遇过公司因为大环境景气不佳必须解雇员工,还有很多被解雇的员工愿意留下来工作到最后一刻;也看过很多离职员工连多待一秒钟都不愿意,最后主管和员工为了交接的责任归属大吵一架的。
小编绝对同意员工应该在离职前将手边的工作妥善交接,毕竟再怎么换工作,往往都还是在同一个行业里,日后还有相遇或甚至合作的机会。但员工到最后如果只想要立刻逃离公司,这怎么会是员工单方面的问题?
职场是许多人的组合,每一个人力资源议题都很复杂。但我常跟别人分享,就算待在梦幻企业里,员工总还是会申请退休离开公司。
所以无论是员工或是雇主,其实都应该更理性去面对离职这件事情,就算不能一起工作,也可以继续当朋友,这样也才能共创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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