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招投标实践中,投标人常常把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直接写入投标文件,作为本质性内容,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必要呼应。但由此引发投标人之间的争议、投诉和告发也不断发生,影响了投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程。本文剖析了相关争议的发生缘由和防范措施,着重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运用标准、谨慎、精确的语言,对“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进行界说或景象描绘,对投标人进行精确明示和正确引导,防止呈现歧义,引起争议。
近年来,在建造工程项目施工投标投标活动中,围绕投标人填报的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岗项目”的贰言、投诉或告发等争议层出不穷,影响了投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程,处理的成果有时还谴责颇多,难以使人信服。基于此,笔者结合作业实践,尝试着就此问题作扼要的梳理和剖析,希望能为建造工程施工投标投标活动有序开展供给借鉴和参考。
一、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的概念区别
项目经理,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职责制为核心,对项目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办理的职责确保体系和全面进步项目办理水平建立的重要办理岗位。
注册建造师,是指经过查核确定或考试合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历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办理规则》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从概念来看,注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所从事的都是建造工程的办理。注册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显然较大,可触及工程建造项目办理的许多方面,担任项目经理仅仅注册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注册建造师选择作业的权力相对自主,可在社会上市场上有序活动,有较大的活动空间;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项目办理。项目经理岗位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聘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项目施工办理者。项目经理是一种作业岗位,既不是技术职称,也不是执业资历。
二、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令规则
1.《投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标项目归于建造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含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注册建造师办理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造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此款规则归于建筑活动的办理领域,对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个数进行了严厉限制,旨在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办理,促使其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某一项建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办理上,以此进步工程项目办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争议的发生
实践中,投标人在组织投标投标活动时,常常把要求投标人填报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直接写入投标文件,作为本质性内容,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必要呼应,其初衷多为以此催促中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可以到岗履职尽责,确保工程建造顺利有序进行。但很多时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既没有对“无在岗项目”做出解说,也没有就何种景象归于“无在岗项目”进行阐明,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往往也没有就此提出疑问或贰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进程中也很难发现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岗项目”。由此,中标提名人拟派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岗项目”,成为投标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重视和刺探的焦点。中标提名人公示期间,经过各种途径和手法去发现和证明竞赛对手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岗项目”,成为投标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的一种自发行动。因对项目建造进程中构成对确定“无在岗项目”的时间、节点等的理解各异,有以为处于被引荐为中标提名人的,有以为领取了中标通知书的,有以为签订了合同的,有以为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的,有以为发了开工令的,等等。于是乎,以此向投标人递交关于对评标成果的贰言不断发生。此刻,投标人才突然意识到投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内容的重量之重,对中标成果将形成本质性影响。面对取舍选择,答复贰言,投标人就有必要要对“无在岗项目”做出解说和阐明。很显然,由于没有法令法规或统一的标准、标准等支撑,在争议焦点面前,一切事后的解说和阐明都显得苍白无力,乃至徒然,难以令人信服,贰言人或中标提名人转而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便有些投标人做出解说或阐明,牵强答复了贰言,但是按照其解说和阐明,作为竞赛主体的投标人和好坏关系人之间又发生了新的争议,有的再行提出贰言,有的直接提出投诉,乃至有的行使告发,直接影响了投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争议的防范
1.合理设定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资历条件
建造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投标,在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资历条件的设定,除符合法令法规的规则外,还应与投标项目的详细特色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投标人一般需注重对拟派项目经理执业资历、专业职称、技术职务以及完成的相似项目业绩的查核,查核其是否具有担任投标施工项目办理使命的技术和能力。
投标人如脱离投标项目的详细特色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资历条件,不只归于法令禁止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许投标人的行为,更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被迫呼应或顺从,派遣其正在担任项目施工办理使命、资历条件较好的建造师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投标,以添加成为中标提名人或中标人的概率。由于拟派的项目经理正在担任项目施工办理使命,其中标提名人或中标人的资历必然引起其他投标人和好坏关系人的高度重视,“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的贰言或投诉由此发生。
2.严厉约好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
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归于中标人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该履行的职责和职责。在投标投标活动阶段,中标人尚未确定时,要求一切投标人在投标时将拟派项目经理彻底从在岗项目上卸任下来,“净身”参加投标,不太实际,毕竟终究的中标人只有一个。因而,投标人不宜在此阶段将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作为本质性要求写入投标文件,防止形成投标人之间的彼此重视和刺探,乃至由此发生贰言和投诉等,对投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形成影响。此刻,投标人应该注重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资历条件的比较和调查,假如真实担心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到岗,可以在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严厉的约好,如非法定景象中标人不得替换项目经理,符合法定替换景象,从头派出的项目经理应该符合的条件,以及拟派项目经理不能到岗履职应该承当的职责等。这样,关于项目经理有无在岗项目的争议就由多方主体变成了投标人与中标人两边主体,由投标投标进程中转移至中标合同履约期间,实际处理也显得较为单纯和容易。
3.对“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进行精确界说或景象描绘
笔者在处理投标投标投诉进程中与投标人进行沟通时,得知多数投标人缺乏经验,在资历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出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的本质性要求,想要在投标投标阶段从源头上防范和处理项目经理有在岗项目,从而导致其中标后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问题。殊不知,因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缺少详细界说或景象描绘,此本质性要求因被各投标人自行理解和呼应,非但没有到达投标人的初衷,反而成了投标人和好坏关系人贰言和投诉的焦点。解铃还需系铃人,笔者以为投标人假如想到达初衷,就有必要在投标文件的编制上下功夫,运用标准、谨慎、精确、精练的语言,对“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进行界说或景象描绘。例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投标文件》(2018年版)中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即“项目经理现在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可以从该项目撤离”,并规则“如项目经理现在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供给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许诺上述人员可以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据此,经过对投标人进行精确明示和正确引导,防止呈现歧义,引起争议。
五、结语
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岗项目”,本无可厚非,但被投标人作为本质性要求写入资历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成为要约,就形成了投标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纷扰和争议的焦点,对整个投标投标活动发生重大影响,乃至直接决议了投标投标作业的成与败。对此,投标人应该进步知道,正确对待,仔细策划,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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