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金华市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助推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即日起实施。
1、项目上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不再核查代替人员社保。
2、施工图审查实行自审备案制。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等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3、将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明确工期顺延处理方式,明确计价调整内容及方式。
4、对在防疫期间做出贡献的企业,计入良好信用记录,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
5、施工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文件原文:
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建设系统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渡过难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助力行业发展
1.组建工作专班开展“三服务”活动。对近期拟开工项目,优化备案流程,实行“一对一帮扶,一项目一政策”,积极协调帮助企业解决项目部复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施工图审查实行自审备案制,建设单位上传全套施工图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自审承诺书,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对各类审批事项及房地产交易、住房保障、公积金等业务办理,借助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等平台,尽可能采取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等不见面方式办理有关业务。
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贡献的行业企业,计入良好信用记录,在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支持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对有利于疫情防控的企业,开通便捷通道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即予修复。
4.对及时开工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及时开工复工的棚改项目予以倾斜,加快形成有效投资。
5.由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施工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6.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争取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
二、精准帮扶,减轻企业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
7.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 20% 提高至 30%。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在商品房在建工程投资不少于25%的前提下,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在原条件基础上降低五层,降低期限为文件生效之日起六个月,最大限度缓解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遇到的困难。
8.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等企业有序开业,协助企业开展防疫物资的采购储备,将企业所需防疫物资纳入采购平台,全力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9.帮助企业化解因疫情造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对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的相关情形条件的认定。
(二)建筑业企业
10.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不再核查代替人员社保,加快项目部开复工。
11.拟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我市对在建工程如何正确处理发承包双方工期及费用增加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明确工期顺延处理方式,明确计价调整内容及方式。
(三)市政公用企业
12.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贴。
13.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鼓励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其他企业
1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对防疫物品生产供应、人民群众生活保障等相关企业和单位实行按需用水。其他工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实行临时增加计划用水量,2020年前三季度免征超计划加价水费。
15.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服务企业,全额减免垃圾填埋场的进厂(场)垃圾填埋费3个月(2月-4月)。
16.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企业,说明情况后,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
三、便民惠民,促进社会稳定
17.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解决职工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对因疫情防控耽误住房保障的家庭,补发延误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期间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经审核后予以酌情补助。对公租房充分保障和棚改充分安置地区,剩余未分配入住的公租房房源和棚改安置房源,可直接保障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一线防疫人员,解决临时居住。
18.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 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 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各县(市)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工作,并及时开展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特殊困难家庭予以租金酌情减免。对因响应疫情管控措施而关闭,产权登记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名下的公租房小区配套商铺,经审核可予以适当租金减免或延期缴纳。
本意见自2月14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建设局参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
7706
2024-05-28
583
2019-09-28
1063
2019-07-19
698
2021-02-25
2648
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