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不敢怠慢!江苏“最严”安全监管惩戒措施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加大新型安全防护设施推广力度、加强事故督办和警示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具体条款里明确了多项“严厉”惩戒措施:
一.督促”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对检查中发现的预防高坠措施、危大工程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三违”现象等违规事项,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相应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对责任单位顶格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限处罚。
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
三.阶梯性“限制投标”处罚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
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要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并将通报报我厅备案。
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施工企业直至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方可解除,监理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罚后方可解除。
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我厅后方可解除。
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四.追究刑责及列入“黑名单”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有关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建设行为主体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并报送至信用监管平台。
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证照
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按照“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情形,要及时将违法违规实事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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