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在疫情期间对建设工程造价和工期进行调整,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北京市建筑市场的平稳有序,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北京市住建委印发了《的通知》,就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 关于工期调整
55号文的条文释义里关于工期调整提出了可能存在的四种情形,这里主要介绍前三种,因为第四种不存在受疫情影响的停工期间。这四种情形主要是根据四个时间节点来划分的。
四个时间节点分别是:
●北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即1月24日;
●京建发〔2020〕13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即2月9日(这里具体指24时);
●原计划开复工时间;
●实际开复工时间;
四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种情形:
原计划及实际开复工时间在2月9日(含)之前,实际开复工时间晚于原计划开复工时间,停工期间就等于实际的工期顺延期间。
第二种情形:
原计划开复工时间在2月9日之前,实际开复工时间在2月9日(不含)之后,处理原则也以这个时间点为界有所不同。
从原计划开复工时间到2月9日(含)这个期间,这个期间的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2月9日之后,停工期间是否等于工期顺延期间呢?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发包人要求延迟开复工的,则实际停工期间等于工期顺延期间;
■第二种情况: 受疫情防控影响致使承包人确实无法开复工,如尽管有外来的强力协调和帮助,也采取了所能采取的必要措施,但开复工所需的人、材、机仍不能到位,则从2月9日(不含)到实际开复工的期间可以视同于不可抗力顺延工期。
■第三种情况: 属于存在比较多的情况,也就是责任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的时候,比如双方都努力的准备开复工,但是现场还是不具备封闭管理的条件;或是双方都没有努力的准备开复工,责任不易界定,工期顺延期间不等于停工期间,2月9日(不含)到实际开复工时间顺延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第三种情形:
原计划开复工时间及实际开复工时间在2月9日之后,受疫情影响的停工期间不存在不可抗力适用期间,但是同第二种情形一样,分三种情况,处理方式也同第二种情形三种情况一样。
第四种情形:
原计划开复工时间在2月9日之后,而实际开复工在2月9日之前,这种情形不存在受疫情影响的停工期间。
最后,工期调整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55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提到的,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导致施工降效的,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工期。这个确定方法可以参照后面费用调整提到的施工降效增加成本的计算方法。
小提示
55号文条文释义里关于原计划开复工时间还给了缺省性规定,发承包双方无法核实确认原计划开复工时间的,可以按春节法定假期后第一个法定工作日,也就是2020年2月3日为准。
三、 关于费用调整
按照文件条款,这里主要阐述两大类费用的调整。
第一类:承包人的停工损失
▲内容: 机械停滞台班费用、周转材料等租赁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増加.
承担方式
■2月9日之前: 按照合同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月9日之后: 1.发包人要求延迟开复工的,发包人承担;
2.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承包人确实无法按期开复工的,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
3.延期开复工责任不明确时,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
缺省性规定: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第9.10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第二类:
主要包括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施工降效增加成本、人工费、材料和机械价格和其他费用。
1. 疫情防控措施费用调整
注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包括个人防疫物资、特定人员防控物资、公用防疫物资、封闭隔离设施、其他措施投入(必要的隔离劳务人员工资及其食宿费用等)
注2:以各类物资数量、规格、标准、范围等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方案中明确。
▲个人防疫物资:
主要指口罩等施工现场人员均须配备的防疫用品。
▲特定人员防控物资:
主要指防护服、护目镜、防护手套和鞋套等防疫物资等,仅发生于施工现场和(或)生活区负责保安、测温、登记、餐饮、卫生、隔离管理等人员。
▲公用防疫物资:
主要指体温检测仪(温度计)、洗手液、消毒设备及消毒液(酒精)等。
▲封闭隔离设施:
包括现场和(或)生活区宿舍、厨房、餐厅、厕所、盥洗间、施工现场围挡等满足封闭和隔离需要进行的改造或更新工程,也包括必要的临时外租场地(包括租房)及其相关的临时设施建设等。
▲其他措施投入:
包括必要的隔离劳务人员工资及其食宿费用、上下班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措施等。
承担方式:发包人承担
程序
■量: 根据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方案和实际发生数量确认;
■价: 合同约定的“认质认价”程序;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认质认价”程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下述“先认价、后发生、再签证”程序进行认质认价。
2. 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费用调整
“人工费”、“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是指受疫情影响的人材机等生产要素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增加,应当参照情势变更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原则、项目具体情况和市场受疫情影响的程度,按公平、合理和实际可操作的原则,调整合同的风险分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建议受疫情影响期间增加的人工费确定方法如下:
▲方法一:
根据市场人工工资水平签认平均工资单价。先按市场人工工资,协商确认项目工资单价;核实到场实际人数做好同期记录并签证;根据同期记录签认的劳务工人数量和签认的工资单价计算实际劳务工人工资的总费用【以下简称“签证人工费”】;按合同综合单价计算同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合同价款中所含人工费【以下简称“合同人工费”】;用签证人工费扣减合同人工费,即为所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的价差;按价差乘以税率的金额,调整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时,此部分工程价款不再另行调整。
▲方法二:
据实确认实际支出的工资。与上述方式不同之处在于需要分阶段确定实际支出的各工种劳务工人工资和区别各工种人数,充分体现据实原则,但持续时间和程序相对复杂,管理成本较高。具体操作时,先由承包人在劳务工人进场时即申报各工种日工资,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人工工资水平进行核实确认;承包人实际发放劳务工人工资后,向发包人提交劳务工资发放记录和必要的支付凭证,由发包人审核确认;各工种劳务工人数量需要结合实际到场人数做好同期记录并签证;发包人按照不同阶段审核确认的各工种劳务工人工资和人员数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计算实际劳务工人工资总费用,也即签证人工费。
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可参照常规的材料、机械的价差调整方法执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施工机械能够据实签认数量的,按照人工费价差调整的方法执行;不能据实签认数量的,需要考虑施工降效增加成本;二是调整前需核实当期完成的工程量;三是签认单价与合同中单价的费用口径不同时,可参照人工费的价差调整方法执行。
3. 施工降效增加成本费用调整
▲内容: 人工降效、机械降效
▲方法: 1.生产效率比较法/増加投入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清单法:确定疫情影响期间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人、机实际消耗量相比于对应的合同综合单价人、机消耗量所增加的成本。
2.缺省性规定:根据北京市预算定额,计算出疫情影响期间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定额人、机消耗量,乘以系数5%,作为施工降效增加的生产要素消耗量,乘以签证确认的生产要素价格,即为施工降效増加成本。降效调整系数5%主要是根据市场抽样选取典型工程调查测算,并借鉴原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给定的类似条件调整系数等,经综合考虑确定。
小提示
(1) 人机价格波动增加成本与施工降效增加成本的合计金额,不应超过施工实际投入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更不应重复计算;
(2) 施工降效因素是进场工人数量和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可能有别于常态数量的合理原因,但仅限于合理范围;
(3) 为了协商确定施工降效的合理顺延工期或顺延工期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可参考人工和施工机械降效增加成本的确定方法。
4. 其他费用调整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増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材料(设备)代换或紧急更换专业分包发生的损失、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停工损失,在承包人能够证明有实际和(或)机会损失时,还可能包括企业(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损失。
▲方法: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据实调整。
小提示
(1) 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调增的价款列入其实际发生当期的工程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
(2) 提倡发承包双方协商增加原合同约定价款的预付款比例、支付频次或支付比例,为有序推进工程开复工创造良好条件。
四、 其他说明事项
▲1. 本指导意见未提及疫情爆发前可能发生工期延误及其责任区别。
▲2. 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疫情发生前未停工且疫情影响期间持续施工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 发包人要求赶工,应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明确赶工费用,签订补充协议。
▲4.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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