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才刚到新公司快三个月,发现与当初面试提的工作内容差异很大,该怎么办呢?」
试用期(Probation Period)是雇主与职场人双方,评断彼此是否合适的一段好时间。但在试用期中,发现与当初所谈工作不符的情况,在职涯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
而产生期待实际与落差的原因,往往有许多当时情境人事时的变因,可能是:
当初面谈你的直属主管离开公司,导致你入职后的直属主管换了,因为管理者的不同,而产生工作分派上的差异
用人单位与招募单位的沟通不顺畅,导致职位描述描述(JD)撰写时偏离轨道,加上在面试中的厘清不足而产生落差
恰逢公司结构的改变,公司高层对于经营方式的想法改变,导致入职后遭逢部门重组、人事变动
当我们在情绪上时,有时,不容易客观地去还原落差的原因,但我们也必须知道——想要突破这样状态,采取主动性是必要的。
无论您正在考虑久待、直接离开、再度求职的选项,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针对三种伴随常出现的疑问,分别给予读友可能采取的行动建议。
试用期是一段较长的时间,可以短至一个月,也可以长达半年,视公司情况而定。
常见反应A :再观察一下,等三个月试用期满之后再做决定?
「如果还没三个月就走,会不会观感不好?」、「再等一下,或许三个月后就会有转机!」这样的念头,相信在试用期的挣扎中常常出现。
事实上,尽管是「忍」到了第三个月,恐怕工作内容也不会因为「忍」得够久,而开始改变。
►搭配行动:发现职务不符时,主动反应给上级,并预备求职Plan B
承我们先前描述,产生落差的原因可能很多,很可能你的直属主管不见得清楚,当初招募的职位描述、或面试的HR是如何与你说明职务内容,也没有观察到你的工作状况。
这时候,不妨主动与主管礼貌性反应:「在面试时,有提到我主要的工作会是xxx (具体的事例),不过目前工作的内容似乎方向不太一样,是xxxx,不确定这样的安排是否有其考量?」
比较好的结果是,你得到主管的说明而清楚原因,进一步能思考接下来自己的方向;或者,后续感受到职务上的调整,让内心犹疑和离职念头一扫而空。
也有一种结果是:主动尝试礼貌性的反应,仍没有任何的后续讨论或相应调整。
这个时候,建议给自己设定一个2-3周的观察期,同时想一想,这间公司还有值得学习的事情吗?是否还有留下来的新价值?如果以上答案皆非,则自己该开始思考求职Plan B的可能性。
主动反应包含“具体事例”是关键,先放下预设立场,先了解对方是否意识到差异,再去了解背后原因,让主动出发的意图,非流于情绪化争取。
常见反应B :考虑要离职,但担心在职找工作会被未来雇主质疑?
「有工作却又一边找工作,观感好像很不好」、「未来雇主会不会觉得我是有风险的求职者?」虽然正在考虑要离职,却同时冒出很多担心。
但其实只要是「在职身份」,面试时都很可能引发潜在雇主好奇,倒不见得因为是「试用期找工作」就需要多考虑一些。
►建议行动—— 客观陈述现况,并以行动增加合理性
当潜在雇主在面试时问到求职原因时,不妨用客观角度阐述状况,并且在描述中加入你的行动结果,有助于让离开原因,听起来是出于审慎思考过的。
所谓客观的陈述,必须清楚包含实际落差、对应行动、与期待结果。要注意的是避免情绪化字眼,使得雇主的焦点被情绪转移。例如:
「我在入职一个月后,随即发现实际工作与当初面试所谈不符,从___________变成是_________,当时有尝试与直属主管反映,但公司恰逢因___________仍然有为难之处。由于我期待更能发挥在___________上,在未能于现职发挥所长的状况下,才决定重新求职。」
也建议如果已决定重新求职的你,还是要先与原有雇主有沟通(参见前段)。毕竟,这样的沟通与确认,很有机会为现况解套,也是站在可控范围能做的重要权益。
如果仍处于试用期而选择离职,还是会建议给予现任公司一段“预告期”,让公司有时间准备找到替代人选,也为自己留下好的个人声誉或人际关系。
常见反应C :下定决心要离职,但是思考着:要不要把这个经历放在履历上呢?
如果是1-2个月过短的经历,许多人会选择不放在履历上。但同时要思考的是:如果届时成功录取,在入职前的行政手续需要下,上一份工作的经历可能仍会被发现。
►建议行动——面试中,适时澄清与简单回应
主动说明短经历,与被动发现短经历,会有不太相同的观感。如果是录取后才发现,可能会造成雇主对于自身诚信上的疑虑,尤其资历查核(Reference Check)较为严谨的公司,甚至会因为这样的状况,进而取消录用资格。
因此,我还是会建议职场人,如果在与潜在雇主面试中,发现对方有试图想求证的意图,不妨简单的表明:「当时我曾短暂加入ABC公司,但因为所谈与实际工作有所落差,我很快就决定离开。」
我的实际观察是,当职场人在面对这题的显现态度是落落大方,其实反倒不会被继续追问。甚至有的职场人,会将话题扣回潜在雇主的身上,例如补充到:「因为这样的经验,所以我更肯定的是___________(工作、职涯想做的事),更在乎的是_ __________(期待工作内容、条件)。」
将上一次的经验,视为对于求职确认的学习,若处理得宜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做法。
若是在试用期内转任至竞争公司就职的话,别忘了再次阅读当初的雇用合约,确认是否包含竞业条款的相关选项
出于正当理由,在试用期内发现不对,快刀斩乱麻地选择离开,大部分是可以被理解的。但如果是常常遇到这『实际到职与所谈不符』状况的职场人,反而造成履历上的一种“趋势”,那我们必须警觉自己,停下来思考看看:
总是产生这样误差的原因为何?
能否在面试时多为做澄清把关呢?
毕竟关于选择的责任,也是我们自己要负责的。期待读友们下次在遇到情况,更能从容地应对,继续在自己所想的职涯道路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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