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近日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新规明确,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00元以下罚款。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活动。
具体来说,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责任人应当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并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确因客观条件不能对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的,应当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电子运单制度。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一辆车对应一份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
新规中明确,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也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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