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黑龙江发文(〔2021〕530号)之后,山西太原市住建局于5月25日发布同样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每月累计9天未考勤,视为转包**违法违规行为。
去年,宁夏曾发布类似规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其中之一连续2个月无考勤记录或者考勤率低于9天,将以涉嫌转包**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今年以来,江苏、浙江、山东、广州、上海、湖南、湖北、安徽、成都、福建、江西、西藏、海南、吉林、沈阳、广西等多个省市都下发了实名制相关文件。截至目前,只有黑龙江、太原作出了“累计9天未考勤,视为转包**”的规定。
下面,就对黑龙江和太原这两份文件划重点:
考勤时间不足的,两地均有如下处罚: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每月累计2天未考勤的,由建设单位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每月累计4天未考勤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每月累计9天未考勤,视为转包**违法违规行为。
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记录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哪些人员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太原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黑龙江
建筑工人(农民工)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考勤率和考勤时间等规定
太原
1、每个施工日必须考勤,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天在场时间累计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否则按当天缺勤统计。
2、每月考勤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考勤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
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70%。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开工前,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约定、投标文件承诺人员配置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录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人脸照片等相关信息。
黑龙江
1、施工管理人员应于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前绑定平台。开工后每日应用平台考勤,并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人员配备,无考勤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为未到岗履职。
2、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通过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场,在平台上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获取工资等依据之一。
人员变更和请假
太原
1、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变更。
2、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因事请假一周以内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请假条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同意并存档,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证书或资格的人员顶岗。
黑龙江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否则按合同违约处理。
2、被更换的施工项目负责人,自变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自变更之日起连续150日不得参加任何工程的发承包。监理单位变更的监理人员30日后方可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其他规定
太原
每月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落实情况进行系统核查、开展现场抽查。对到岗履职不达标的项目和个人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
黑龙江
1、推行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不满1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发放也应纳入平台,用工结束之日起5日内由用工单位一次性通过平台付清工资。
2、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7日前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不低于上月工程产值20%、15%的人工费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附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并住建字[2021] 11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北高新区建设局,西山示范区建管部,局各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要求,实现对“涉及住建部门牵头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率达到100%,通过山西省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采集新建、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信息,信息上报率、更新率和准确率达到100%”的目标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录入和考勤
(一)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面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按规定采集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开工前,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约定、投标文件承诺人员配置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山西省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录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人脸照片等相关信息。每个施工日必须通过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项目可采用二维码考勤模式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天在场时间累计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否则按当天缺勤统计。
(三)省实名制平台已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库对接,各方参建主体在施工项目配备的管理人员如不具备相关证书资格,将不能在省实名制平台中进行考勤。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加快录入补充完善项目管理人员信息。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考勤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70%。在岗履职天数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上述到岗率。考勤记录将作为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项目建筑工人(含农民工)的录入与考勤
(一)建筑工人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或提供辅助劳务的人员。
(二)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三)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总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通过省实名制平台对进场的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
(四)建筑工人每个施工日要通过现场实名制通道人脸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式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四)未通过进场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可进入相应的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建筑工人(含农民工)工资表依据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日工资标准生成,作为从工资专用帐户获取工资唯一途径。
三、监督管理要求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工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录入省实名制平台并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二)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因事请假一周以内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请假条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同意并存档,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证书或资格的人员顶岗。
(三)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后,及时在省实名制平台中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人脸等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四)各参建企业、项目部务必高度重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加强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日常到岗履职管理和系统核查工作,确保企业主体责任和人员岗位行为责任落实到位。
(五)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要求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日常管理,每月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落实情况进行系统核查、开展现场抽查。对到岗履职不达标的项目和个人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限期未整改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责任管理
(一)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现职负责对辖区内各施工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每月累计2天未考勤的,由建设单位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每月累计4天未考勤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每月累计9天未考勤,视为转包**违法违规行为。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记录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附: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doc
2、各类型硬件设备、实施技术要求.docx
3、 山西省实名制平台技术人员联系方式.doc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4日
本文素材来源于太原市住建局、黑龙江省住建厅、度川管理研究部等,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由“建筑经济与管理”编辑整理(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务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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